第一章 憲 法 概 述
第一節(jié) 憲法的含義
一、“憲法”詞義的演變
(一)中國古代“憲”、“憲法”、“憲章”詞義
在中國古代的典籍中,憲法、憲令、憲章等詞很早出現(xiàn)了。雖然在運用過程中,它們之間的涵義也存在差別,但大致說來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如《尚書·說命》中的‘監(jiān)于先王成憲’,《國語·晉詞》中的‘賞善罰奸,國之憲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等等;二是指優(yōu)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于國。憲即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俄n非子·憲法》中的‘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等等;三是指頒布法律、實施法律。如《周禮·秋官·小司寇》中的‘憲,刑禁’,漢鄭注曰:‘憲表也,謂懸之也’。《中庸》中的‘祖述堯舜,憲章文武’等等。然而,這些都與近現(xiàn)代憲法的含義完全不同!
還有學者通過對“憲法”詞義的稽考,認為:“我國古人典籍中的‘憲’字的含義可歸納為7個方面:第一,最基本的意義是指法;第二,指一般的法律、法令;第三,指法律或法令的公布;第四,指效法,遵循;第五,指受法律的懲罰和制裁;第六,指御史的監(jiān)管機關;第七,指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法令!
(二)古代西方“憲法”的詞義。
在西方,憲法在英文中為Constitution,是由拉丁語Constitutio發(fā)展而來。Constitutio在拉丁語中是組織、結構、規(guī)定的意見。在古代西方,憲法一詞也是在多層意義上使用:一是指有關規(guī)定城邦組織與權限方面的法律;二是指皇帝的詔書、諭旨以區(qū)別于市民會議制定的普通法規(guī);三是指有關確認教會、封建主以及城市行會勢力的特權,以及它們與國王等相互關系的法律!庇纱丝梢,古代西方“憲法”詞義與近現(xiàn)西方“憲法”含義完全不同。
二、憲法的含義
憲法學必須首先明確什么是憲法。然而,在中外憲法學界、學者們對憲法定義的具體表述卻各不相同,對此,有學者正確地指出:“這一方面反映了憲法賴以生存和發(fā)展的不同文化背景,也反映出在憲法意識形態(tài)方面不同的理念。因此,在確定憲法定義時不必追求統(tǒng)一的模式和標準,而應允許不同憲法認識的存在。因為在許多情況下,不同的憲法定義只是表明考察憲法現(xiàn)象的不同角度和認識水平!备爬ㄆ饋,學者們對憲法概念的定義分為四大類:
(一) 從憲法所規(guī)定的內容角度定義憲法
這類憲法定義的特點在于,立足憲法典或憲法性法律中一個或者幾個方面的內容,提出對于憲法的認識,或者說以憲法調整的內容為根據確定憲法的內涵和外延。
1、從社會學角度和憲法理論的意義上來說,一個國家的憲法是對其政治權力的劃分。
2、憲法是規(guī)定最高國家機關及其履行職能的程序,規(guī)定最高國家機關的相互關系和職權,以及個人對國家政權的原則地位的各種原則的總和。
3、憲法決定和規(guī)定最高的國家機關的設立。它規(guī)定這些機關與公民之間,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4、憲法規(guī)定一個國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
5、實質意義的憲法,含有關于國家的組織及作用的基礎法之意味。詳言之,,凡關于國家領土的范圍、國民資格的要件、國家統(tǒng)治組織的大綱,尤其是處于國家最高地位的機關如何構成、享有什么權利、怎樣行使他的職能、各種機關彼此間有如何的關系等的法則,以及關于國家與國民關系的基礎法則。
6、憲法是規(guī)定國家統(tǒng)治機構的組織規(guī)范。特別是近代憲法規(guī)定了以權力的分立為中心的國家重要機關的組織及其運行的辦法,并以確定國家應遵循的基本準則為目的。
7、《布萊克法律辭典》將憲法定義(Constitution)為:“一國的組織或基本法,可以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其制定者在規(guī)定政府的特征和組成,提出國家生活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組織政府、調整、分配和限定政府各部門的職能,以及規(guī)定主權行使的范圍和方式。”①
8、美國學者安德遜和溫德認為:“從這個詞的最廣義和最正確的意義上說,憲法是全部有關政權的規(guī)則的總匯,這些規(guī)則規(guī)定著國家機關活動的程序、規(guī)定著這些機關的職權、規(guī)定著個人對于國家機關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二)從憲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義“憲法”
這類憲法定義的特點在于,立足憲法典或者憲法性法律與其他法律不同的法律形式特征,提出對于憲法的認識。
1、《美國百科全書》認為:“憲法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則的總體!
2、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認為:“所謂憲法,意思是指與國家的組織及活動有關的各種有關的各種根本法規(guī)的總和”。
3、《不列顛百科全書》認為:“從最廣義來說,憲法是一批規(guī)則,用以管理一個有組織的團體事務!
4、法國學者波若認為:“憲法是據以組織國家管理和調整全體個人或法人的關系的一種根本法!
6、美國學者施瓦茲認為:“憲法是包含治理國家的指導原則的國家根本法!
7、朱國斌先生認為:“憲法作為國家組織法,是法律的一種,是從內容到形式上,凌駕于其他任何法律之上的國家基礎法!
(三)從憲法的階級本質角度定義“憲法”
這類憲法定義的特點在于,立足于憲法典或者憲法性法律所反映的階級意志,以及這種意志賴以存在的社會物質條件,提出對于憲法的認識。這也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學者分析憲法的基本立場。
1、蘇聯(lián)學者科托夫在《憲法的概念和本質》一書中認為:“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它表現(xiàn)和鞏固統(tǒng)治階級專政,表現(xiàn)和鞏固有利于統(tǒng)治階級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礎!
2、憲法就是反映統(tǒng)治階級意志,鞏固統(tǒng)治階級專政,規(guī)定有利于統(tǒng)治階級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和國家制度基本原則的國家根本法。它具有強烈性,是階級斗爭中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反映,是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
3、憲法是統(tǒng)治階級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根本法,具有一般法的本質特征,同時又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實質上的特點和形式上的特點。
4、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xiàn)。
5、憲法是集中表現(xiàn)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國家根本法。
(四)從綜合的角度來定義憲法
第一類綜合定義的特點是從各個不同的角度,對憲法這一事物做一全面的考察后給出一具明確的概念。如:
1、英國學者澳·菲力普斯和保羅·杰克遜認為:“憲法(Constitution)經常在抽象和具體意義上使用。抽象地講,一國憲法就是法律、習慣和慣例的系統(tǒng),它規(guī)定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權力,調整不同國家機構之間以及國家機構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具體而言,憲法就是權威性地規(guī)定最重要憲法法律的文件!
2、龔祥瑞先生認為:“憲法就其性質而言,是根本法,這是由它所規(guī)定的內容來決定的;憲法就其范圍而言,是社會的總章程;憲法就其有效力而言,是最高法;憲法就其作用而言,是國家法或稱政治法!
3、憲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規(guī)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既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憲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4、憲法是規(guī)定國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義務,集中體現(xiàn)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或集團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根本大法。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人民的基本權利義務是憲法的基本內容,集中體現(xiàn)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或集團的根本意志或利益是憲法的本質,國家根本法表明憲法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5、張文顯教授認為:“人們通常從三種意義上理解憲法。憲法是宣言書,憲法是總章程,憲法是根本法!
6、憲法是規(guī)范民主施政規(guī)則的國家根本法,它是有關國家權力及其民主運行規(guī)則,國家其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是政治力量對比關系及現(xiàn)存社會經濟結構要求的集中反映。
7、憲法是指以特殊程序制定的,規(guī)定國際基本制度、國家的政權組織,以及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殊行為規(guī)范。它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織部分,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8、憲法是以民族政治為本質屬性,調整國家根本社會關系,集中表現(xiàn)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法。
第二類綜合定義就是結合憲法的內容和形式特征給憲法下定義。這也是近年來我國中青年學者通常采用的方法。如:
1、中國學者林紀東認為:“憲法者,規(guī)定國家之基本組織、人民權利義務,及其本國策之根本法也!
2、英國憲法學家戴雪認為:“憲法是規(guī)定政府組織,以及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各種權利與義務的根本規(guī)則與法律!
3、憲法內容上的本質屬性是指集中表現(xiàn)統(tǒng)治階級建立民主制國家的意志和利益,憲法形式上的本質屬性則指它是國家的根本法。因此,我們以將憲法意義為:“憲法集中表現(xiàn)統(tǒng)治階級建立民主制國家的意志為利益的國家根本法。
4、憲法是分配社會權利并規(guī)定其運用行為的根本法。所謂社會權利,指的是一定社會內一切權利和權力的總和,它由社會成員的權利和國家權力兩個基本方面構成!
5、憲法就是規(guī)定國家權力應如何為公民權利服務的根本法。
6、憲法是調整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國家機關之間相互關系的國家根本法。
7、憲法是調整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基本關系部門法。公民權利產生國家權力,國家權力為公民權利服務,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
8、憲法是調整立政關系即人們在確立國家重要制度和決定國家重大事情的過程中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立政一詞表示人們參與、組織和爭奪國家政權的行為和活動,其相應的社會關系就是立政關系。在立政關系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是立政主體(包括公民和公民代表機關)與施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其次是不同的立政主體之間的關系和不同職能的施政主體之間的關系。
9、憲法是調整法權關系,規(guī)范國家權力的實現(xiàn)形式和運行方式的根本法。……法權關系是政治社會最普遍、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其表現(xiàn)形式分別歸結為主權歸屬、國體和政體問題以及國家權力的實現(xiàn)形式和運行方式。
10、憲法是確立國家權力的實現(xiàn)形式,規(guī)范國家權力運行的根本法。
11、憲法概念的揭示應至少包括以下三個方面:憲法的邏輯起點(人民主權):憲法的基本矛盾(公民基本權利與國家權力的矛盾);憲法的本質屬性(法律最高性)。
12、憲法的基本矛盾是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因此憲法是調整民主政治中社會與國家關系的根本法。
13、憲法是調整國家與公民關系并以人權保障為終極價值追求的國家根本法。其中,‘以國家和公民關系為調整對象’和‘國家根本法’揭示了憲法的法律內涵,‘以人權保障為終極價值追求’則是憲法的價值內涵。
我們比較贊同下述觀點,即認為,憲法是調整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國家機關之間相互關系的國家根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