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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財政學》沖刺講義第八章第五節(jié)

來源:考試網 [ 2014年8月4日 ] 【大 中 小】

  8.5最優(yōu)稅收理論

  1.最優(yōu)稅制理論的含義

  最優(yōu)稅制理論是稅收原則在實際稅制設計的規(guī)范運用,它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應該如何設計稅制以便在公平與效率的沖突中選擇一個體現(xiàn)二者恰當平衡的最優(yōu)組合。由于現(xiàn)實中稅制設計主要是圍繞著直接稅和間接稅展開,并且稅基的選擇主要是在所得和消費之間進行,所以最優(yōu)稅制理論也主要以商品稅和所得稅的設計為中心,并主要分為三個方面:最優(yōu)商品稅理論、最優(yōu)所得稅理論以及反映二者組合的最優(yōu)稅收結構理論。

  2.最優(yōu)稅制理論的簡要發(fā)展線索

  西方經濟學家對最優(yōu)稅制問題以一種規(guī)范的理論方式加以討論,已經有100來年的歷史。1897年,英國經濟學家埃奇沃思(F.Y.Edgeworth)運用了一個簡單的模型考察了最優(yōu)所得課稅問題,從而開啟了最優(yōu)稅制理論早期研究的先河,但埃奇沃思的一個最大缺陷是忽略了稅收在收入分配上的反激勵效應(效率代價)。1927年另一位英國經濟學家蘭姆塞(F.Ramsey)對最優(yōu)商品課稅問題進行了研究,并結合不同商品的需求彈性提出了極有理論價值的見解——蘭姆塞規(guī)則(Ramsey rule),但他的研究也同樣留下了遺憾,蘭姆塞沒有考慮到商品稅存在著對工作——閑暇關系干擾的可能性以及忽略了收入分配問題。1939年經濟學家希克斯(Hicks)和約瑟夫(Joseph)利用序數(shù)福利經濟學的局部均衡分析方法,對比分析了所得稅與商品稅在中性方面的優(yōu)劣,并得出所得稅優(yōu)于商品稅的結論,這是西方經濟學家從“最優(yōu)”角度比較所得稅和商品稅的最早研究。從20世紀40年代到60年代,最優(yōu)稅制問題開始吸引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加入研究,比如,威廉?維克雷從40年代就開始著手用數(shù)學形式來分析稅收對人們努力的反激勵效應,以便克服埃奇沃思設計所留下的缺陷,但到60年代末都未能給出解。50年代,科勒特和哈格(Corlett and Hague)最先把最優(yōu)稅收與閑暇需求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具體化的理論分析,并得到了一條人們普遍認可的效率原則:科勒特——哈格法則(Corlett & Hague rule)。同樣是在50年代,弗里德曼(Friedman)利用一般均衡分析的方法,對所得稅和商品稅進行了最優(yōu)比較,也得出了所得稅優(yōu)于商品稅的結論。但是直到20世紀70年代以后,對最優(yōu)稅制問題的規(guī)范性研究才取得了比較明顯的進展,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包括米爾利斯(Mirrlees)、斯特恩(Stern)和阿特金森(Atkinson)等人。1971年詹姆斯?米爾利斯差不多沿用了與維克雷相同的實質上是埃奇沃思的假設,來分析最優(yōu)所得稅的設計問題,比較幸運的是米爾利斯成功地解決了維克雷未能完成的解,不過所得到的不是最優(yōu)解而是次優(yōu)解,后來米爾利斯和維克雷還因為對不完全信息下的激勵經濟理論貢獻卓著而共同獲得1996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1976年斯特恩把個人的工作積極性納入最優(yōu)所得稅,提出了最優(yōu)線性所得稅理論。1977年阿特金森從最優(yōu)稅收的角度研究了所得稅和商品稅之間的多種復雜關系,對最優(yōu)稅收結構理論的研究作出了開拓性的貢獻,是目前研究這一問題最有影響的西方經濟學家之一。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最優(yōu)稅制理論繼續(xù)是經濟學家們最感興趣的課題之一,雖然最優(yōu)稅收文獻并沒有得出明確的政策結論,而結果又高度依賴于那些我們很少具有經驗知識的參數(shù),但是,經濟學家的不懈探索給財政理論注入了新的生機,并使最優(yōu)稅收理論形成了當代財政理論的一大主流熱點。

  3.最優(yōu)稅制理論的基本研究結論

  經過西方經濟學家多年的探索,最優(yōu)稅制理論有了一定的成果積累,不少分析還矯正了以前的錯誤,下面就將這一領域中比較重要的一些基本研究結論歸納總結如下:

  (1)最優(yōu)商品稅方面

  最優(yōu)商品稅理論研究的基本問題是:在選定以商品和勞務作為課稅基礎之后,應如何設計各種商品的課稅稅率,才能實現(xiàn)超額負擔最小。蘭姆塞對最優(yōu)商品稅的早期研究結論是,為了使總超額負擔最小化,稅率的制定應當使各種商品在需求量上按相同的比例減少。這個結論,叫做蘭姆塞規(guī)則 ,蘭姆塞規(guī)則后來又被稱為需求等比例遞減法則,蘭姆塞規(guī)則所揭示的內涵是,一套有效的商品稅并不要求對不同的商品課征統(tǒng)一的稅率,而是要求使不同的商品稅后需求量的變動比例能夠統(tǒng)一。蘭姆塞規(guī)則簡潔而清晰,成為西方經濟學家研究最優(yōu)商品稅問題的重要理論基石,后來,西方經濟學家又進一步探討了蘭姆塞規(guī)則與商品需求彈性的關系,并將蘭姆塞規(guī)則重新表述為逆彈性法則或反彈性法則。逆彈性法則是指為了使總超額負擔最小化,商品的稅率應當與其需求彈性成反比。逆彈性法則所揭示的內涵是,一套有效的商品稅應該盡可能少地扭曲人們的行為,而商品的需求彈性與人們的行為調整是呈正比的,即商品的需求彈性越大扭曲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有效課稅要求對相對無彈性商品課征相對較高的稅收。新表述的逆彈性法則豐富了蘭姆塞規(guī)則的內容,但是,由于一般商品稅并沒有把閑暇這種特殊的消費品包括在稅基里,因此商品稅就存在著對工作——閑暇關系干擾的可能性,為了糾正這一缺陷,科勒特(Corlett)和哈格(Hague,1953年)證明了一個有關蘭姆塞規(guī)則的新法則:科勒特——哈格法則。該法則主張,當有兩種與閑暇具有互補和替代關系的商品時,有效課稅要求,對與閑暇具有互補關系的那種商品應課以相對較高的商品稅率,而對與閑暇具有替代關系的那種商品應課以相對較低的商品稅率?评仗亍穹▌t所揭示的內涵是,為了減少稅收對人們工作——閑暇選擇的扭曲,政府可以通過商品稅率的選擇獲得高效率。雖然稅務當局不能直接對閑暇課稅以促使人們更多地工作從而得到一個超額負擔最小的“最佳”結果,但是,政府可以通過對與閑暇具有互補和替代關系的商品課稅的辦法而實際上達到對閑暇間接課稅的結果,對閑暇互補品征高稅可以減少閑暇的消費,對閑暇替代品征低稅也可以減少閑暇的消費,這樣的稅率設計可以非常趨近于對閑暇課稅所產生的那種高效率狀態(tài)。到科勒特——哈格法則為止,西方的最優(yōu)商品稅研究在減少稅收的效率損失方面有了很大進展,但也暴露出了它的一個最為嚴重的問題,忽視收入分配。按照逆彈性法則,低彈性的生活必需品稅率應高,而高彈性的奢侈品反而稅率應低,這顯然有違分配正義的原則,根據(jù)最優(yōu)稅制理論的要求,蘭姆塞規(guī)則理所當然應適當加以修正。斯特恩(Stern 1987年)概括了修正后的結論:基于公平的考慮,對于高收入階層尤其偏好的商品無論彈性是否高也應確定一個較高的稅率;對于低收入者階層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使彈性很低也應確定一個較低的稅率。從目前西方的現(xiàn)行商品稅來看,效率取向比較明顯,但公平問題也不得不考慮,西方最優(yōu)商品稅研究與最優(yōu)所得稅研究一樣,最終面臨的仍然是一個效率和公平的得失權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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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dua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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