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程序
一、 建設項目招標形式
1、我國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方式 |
(1)公開招標(發(fā)布招標公告)。 |
(2)邀請招標(發(fā)布投標邀請書)。 | |
2、強制招標的工程范圍 |
下列工程項目必須招標: |
3、可以不招標的工程范圍 |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2)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chǎn)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jīng)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chǎn)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4、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工程范圍 |
①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
5、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工程范圍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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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流程
建設工程招標是要約邀請,而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第一階段 招標
(一)招標活動的準備工作
1. 招標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招標人已經(jīng)依法成立。
(2)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xù)的,已經(jīng)批準。
(3)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xù)的,已經(jīng)核準。
(4)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
(5)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問答題,挑錯題、判斷題)
2. 確定招標方式
應當公開招標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jīng)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1)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受自然地域環(huán)境限制的。
(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4)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宜公開招標的。(問答題,挑錯題、判斷題)
(二)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的編制與發(fā)布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fā)布。在不同媒介發(fā)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fā)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若在公開招標過程中采用資格預審程序,可用資格預審公告代替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后不再單獨發(fā)布招標公告。
(三)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可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預審的程序是:
1. 發(fā)出資格預審文件
(1)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fā)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2)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3)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4)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a)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b)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c)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d)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e)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chǎn)地或者供應商;
(f)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g)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2.對投標申請人的審查和評定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3. 發(fā)出通知與申請人確認
招標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將資格預審結果通知申請人,并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收到投標邀請書后,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是否參加投標。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表示是否參加投標或明確表示不參加投標的,不得再參加投標。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潛在投標人數(shù)量不足3個的,招標人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不再組織資格預審而直接招標。
(四)編制和發(fā)售招標文件
1. 施工招標文件的編制內容
(1)招標公告 |
(或投標邀請書)。未進行資格預審時,招標文件中應包括招標公告;當進行資格預審時,招標文件中應包括投標邀請書。 |
(2)投標人須知 |
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3)評標辦法 |
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綜合評估法。 |
(4)合同條款及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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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量清單 |
招標控制價也應在招標時一并公布。要公布詳細內容。不得只公布總價。 |
(6)圖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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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技術標準和要求 |
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chǎn)地或生產(chǎn)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chǎn)供應商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
(8)投標文件格式 |
提供各種投標文件編制所應依據(jù)的參考格式。 |
(9)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
如需要其他材料,應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予以規(guī)定。 |
2. 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澄清與修改
(1)招標文件的發(fā)售 |
發(fā)售時間不少于5日。 |
(2)招標文件的澄清 |
招標文件的澄清將在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以書面形式發(fā)給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但不指明澄清問題的來源。如果澄清發(fā)出的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天,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
(3)招標文件的修改 |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修改,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修改招標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如果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天,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
(五)踏勘現(xiàn)場與召開投標預備會
1. 踏勘現(xiàn)場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xiàn)場踏勘。
招標人在踏勘現(xiàn)場中介紹的工程場地和相關的周邊環(huán)境情況,供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參考,招標人不對投標人據(jù)此做出的判斷和決策負責。
2. 召開投標預備會
由招標人盡快以書面形式將問題及解答同時發(fā)送到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六)兩階段招標
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guī)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jù)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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