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1997年8月21日下午,某村村民趙某養(yǎng)的一條狗在同村屠戶王某的肉鋪里叼走一塊肉,王某上前用棍子將狗打跑,狗在逃跑中撞上一頭正在路上游蕩的家豬,豬受到驚嚇而亂跑時將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受傷,花去醫(yī)藥費3千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王某賠償,王某稱是因為狗偷吃肉鋪里的肉其才去打狗,撞傷是由狗引起的,應由養(yǎng)狗人賠償。養(yǎng)狗人趙某認為,直接撞傷高老太的不是狗,而是豬,應由養(yǎng)豬人賠。養(yǎng)豬人丁某則認為,其豬被撞也是受害者,一連串事件是打狗人造成的。高老太無奈只好訴諸法院。問:
(1)本案對高老太損害的賠償是否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
(2)打狗人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為什么?
(3)趙某和丁某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
(2)王某不應該承擔責任。因為狗、豬相撞并傷及高老太確實是由王某的打狗行為所引起的,但這純屬偶然事件,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對此一般人無法預見到該損害后果,沒有主觀過錯。
(3)趙某和丁某應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首先,本案是動物致人損害案件,且受害人高老太沒有主觀過錯,亦非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故應由動物飼養(yǎng)人趙某和丁某承擔責任;其次,趙某和丁某構成共同侵權。本案中,狗撞倒豬,豬受驚撞傷高老太,狗、豬的致害密切相關,不可分割,故狗、豬的飼養(yǎng)人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對高老太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四】
甲系某中學初中學生,課間活動在操場上打籃球時被脫落的球筐砸傷頭部。外校來打球的乙借了校工的三輪車即送甲去醫(yī)院。路上又與騎摩托車逆行的丙相撞,乙受輕傷,甲頭部再次受撞擊。經治療后甲留下后遺癥,經鑒定是因頭部反復受撞,失血過多所致。甲父要求學校、乙、丙對此共同承擔責任。問:
(1)乙受到的人身傷害應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
(2)甲父的要求應否受到支持?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應由甲父或丙承擔。乙救助甲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本人應補償乙為管理事務受到的損害。甲父作為監(jiān)護人,實際承擔責任。丙逆行導致與乙相撞,致乙輕傷應承擔侵權責任。
(2)應由學校、丙承擔責任。學校承擔工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乙作為無因管理人,一般只對故意和重大過失負責,其對甲丙相撞事故不存在過錯,故不承擔責任。丙應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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