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
1.甲、乙同是某村的農(nóng)民,兩家長期不和。甲承包了村里的魚塘,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乙極為忌妒。一日,乙趁甲的魚塘無人看管,將農(nóng)藥投入魚塘里,毒死了很多魚。對于乙的行為,縣公安局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拘留10日的處罰;縣漁政管理部門根據(jù)漁業(yè)法與漁業(yè)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給予1000元的罰款。乙對兩個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均不服,并在同年針對縣公安局的處罰,向市公安局申請復議;以縣漁業(yè)管理部門為被告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市公安局作出維持縣公安局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乙對復議決定不服又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乙先后兩次的訴訟請求,縣人民法院分別予以受理。
問:(1) 縣人民法院對乙的兩個起訴將如何審理?
(2) 本案被告是誰?
(3) 本案有無第三人,如果有,是誰?
2.某火車站公安局抓到一倒賣火車票的票販子甲。在訊問之初,他不承隊自己倒賣車票的行為,公安人員乙、丙認為甲態(tài)度惡劣,對其拳打腳踢,并不時用警棍電擊甲。當時乙的朋友丁(火車站售票員)也在場,想試試用警棍的感覺,于是要求乙、 丙二人讓他代他們行使職權,“審問”甲。乙將其警棍交給丁。丁在“代行職權”過程中,長時間電擊甲,造成其幾度昏厥。丁又對甲潑冷水,讓其清醒。甲清醒后,交代了違法行為。于是乙、丙二人對甲作出處罰決定:捆綁示眾10日,以示懲戒。甲被示眾10日后釋放。后查明, 甲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部分系丁電擊所致,部分系乙、丙毆打所致。
問:(1) 如甲請求賠償,誰是賠償義務機關?
(2) 甲對乙、丙二人毆打和電擊造成的傷害可否請求國家賠償?為什么?
(3) 對于電擊造成的損害,應請求民事賠償還是國家賠償?為什么?
(4) 可否進行追償?如何追償?
【參考答案】
1.(1) 縣人民法院可以將兩個訴訟合并審理。合并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將有聯(lián)系的幾個訴訟合并在一起作一次審理和裁判,也稱訴訟的合并。乙的投毒行為違反了兩個法律的規(guī)定,侵犯了兩個客體,并由兩個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理,由此產(chǎn)生對兩個訴訟標的提出了兩個訴訟請求。這兩個訴訟請求屬于同一性質(zhì)、同一審判程序,又是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轄,符合訴訟客體合并的條件,因此,縣人民法院可以將兩個訴訟請求合并審理。
(2)本案被告是縣公安局與縣漁業(yè)管理部門。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應是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本案中,乙對縣漁業(yè)管理部門的罰款決定,是直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縣漁業(yè)管理部門應為被告。乙對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先申請復議,而復議機關市公安局維持了縣公安局的決定,因此,縣公安局應為被告。
(3)本案有第三人,是甲。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到訴訟中。本案中甲是乙違法行為的被害人,公安機關與漁業(yè)管理部門作出處罰乙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直接影響到對甲的合法利益是否給予充分的保護。因此,甲某與被訴的兩個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1)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故本案應以乙、丙所在機關即火車站公安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2) 依法行使職權是所有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循的原則。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刑訊逼供或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費任。該案中乙、丙人對原告拳打腳踢并使用警棍和交由他人使用警棍電擊,屬于暴力毆打和違法使用警械的違法行為,甲對由此而造成 身體傷害,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秶屹r償法》第3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1景钢,乙、丙二人在查得原告有倒賣火車票的違法行為后,應依法處罰,然而他們將甲非法捆綁示眾,是一種嚴重侵犯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非法行為。即使甲應拘留10日,也只能依法拘留而不能采取上述非法措施,李某對此有請求行政賠償?shù)臋嗬?/P>
(3)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只能針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行為,對非行政機關的行為和行政機關的非行政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不能請求國家賠償,只能請求民事賠償。本案中丁作為火車站售票員,不是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他毆打和電擊甲的行為本不應視作行政行為。但由于其電擊甲是在乙、丙二人訊問過程中,在乙、丙二人同意并給予警棍的情況下進行的,如果沒有乙、丙二人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丁便不會有此行為。所以,丁的行為視為乙、丙二人委托的行為,乙、丙二人應對其行為承擔責任。而乙、丙是在行使職權,對丁毆打和電擊的行為, 甲應請求國家賠償而不是民事賠償。
(4)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本案中,乙、丙二人在行使職權時,故意毆打、違法電擊甲,非法捆綁甲并示眾10日。因此,他們對自己故意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費用,同時依法接受行政處分。丁故意電擊甲,由于其行為視為乙、丙二人委托行為,他同樣對受委托的故意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費用。所以,乙、丙二人所在機關對甲賠償后,應向乙、丙以及丁三人追償,并依法對乙、丙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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