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簡答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36.根據1958年《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被請求國可以拒絕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是什么?
37.根據UCP500的規(guī)定,銀行可以免責的情況主要有哪些?
38.簡述TRIPS協議關于專利保護的主要規(guī)定。
四、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39.試述國際貿易法的法律淵源,并說明它們與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之間的關系。
40.試述我國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據及其所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
五、案例分析題(第1小題15分,第2小題10分,共25分)
41.1990年10月,中國某專業(yè)生產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據其生產巧克力的計劃,與專業(yè)從事糧油食品進出口貿易的A公司訂立一購銷合同,要求A公司供應生產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櫚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訂單后即與美國B公司訂立進口棕櫚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貨值USD200,000。合同約定以CIF條件成交,目的港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貨人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支付。食品公司作為收貨人在該合同上副署。合同訂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銀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證條款開出以美國B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同年11月25日,C銀行收到美國D銀行轉來的全套交易單證。與此同時,A公司與食品公司得知貨已到達目的港,食品公司遂與承運人打通關節(jié),憑保函提取B公司發(fā)來的全部貨物,結果只有可可粉,未見棕櫚油,食品公司無法生產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銀行拒付全部貨款。C銀行經審核認為B公司交付的全套單證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即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貨款全數付出。隨后將付出的貨款從A公司帳戶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發(fā)棕櫚油。為此,食品公司依據原合同約定向A公司提出索賠。A公司即以B公司單據欺詐為由要求法院凍結信用證。法院經審核認為此案不符合凍結條件,故不再采取凍結措施。A公司只得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C銀行承擔棕櫚油的貨款損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賠付的損失。
請運用國際貿易法的原理,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中食品公司、A公司、B公司、C銀行、D銀行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6分)
(2)A公司對C銀行的起訴是否成立?為什么?(3分)
(3)根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guī)定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6分)
注:中國與美國均為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締約國。
42.甲國在其向WTO有關機構提交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國家具體承諾表“市場準入”一欄中表明:自協定生效時起以先來先審批的原則允許境內設立5家完全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建筑公司,在“國民待遇條件和限制”一欄中列明“非約束”,除此以外未作出任何其他保留。1995年中旬,甲國宣布停止審批這類外資企業(yè)設立,使已向甲國提出申請開辦建筑公司的乙國利益受損。經查在1995年甲國共批準設立了3家外資建筑公司,在1995年以前已批準設立了10家這類企業(yè),并按15%的所得稅率納稅。另外,甲國法律規(guī)定1995年以后進入的新的外資建筑公司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30%,并不得承建市場份額較大的民用住宅工程,這類建筑工程項目只能由本國建筑公司和95年前原有的外資公司承建。(甲、乙及95年前所準入企業(yè)所屬國均為WTO成員)
問:甲國的做法是否違反了GAST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市場準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