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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國際商法考點:合同效力

來源:考試網(wǎng) [ 2015年1月28日 ] 【大 中 小】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是指用法律的標準評價已經(jīng)成立的合同,以便確認合同是否能夠?qū)Ξ斒氯水a(chǎn)生約束力的效果。

  一、合同效力的一般規(guī)定

  (一)當事人須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1、自然人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所謂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能用自己的意思表示為自己產(chǎn)生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各國法律基本上都對未成年人、酗酒者、吸毒者、精神病患者等的行為能力進行了一定限制,但在具體規(guī)定上有一定差別。

  英美法系國家對未成年人不進行分類,18周歲以下都是未成年人。一般規(guī)則是未成年人沒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對未成年人一般沒有約束力,如對方是成年人,則對對方有約束力。如果未成年人訂立了合同,可以請求強制履行合同,也可以請求撤銷合同,且撤銷權的行使既可以在其成年之前,也可以在其成年之后。但也有一些例外,如未成年人購買生活必需品的合同對未成年人是有效的。關于精神病人、酗酒者和吸毒者訂立的合同的效力,英美法國家一般要求在對方明知此種情況存在但依然與之訂立合同的情形下,該合同才是可以撤銷的。

  大陸法系同家則通常根據(jù)是否具有正常的認識和判斷能力或是行為能力的程度,而把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區(qū)分為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三種。如德國法規(guī)定:未滿7歲、因精神錯亂不能自由決定其意志者和因精神病被宣告為禁治產(chǎn)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滿18周歲為成年人,為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不產(chǎn)生任何法律效力。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能夠獨立訂立合同。未成年人訂立合同必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且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必須是書面的,或者直接告知對方當事人;但如果未成年人在與其智力相適應的情況下,未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對屬于其個人的金錢進行處分,是有效的,即德國民法中著名的“零用錢條款”。另外,德國法還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既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認,也可以由其本人在成年后追認。

  我國《民法通則》將公民的行為能力分為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三種。按其規(guī)定,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如果是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有效的民事行為。根據(jù)《合同法》第47條第1款的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2、法人訂立合同的能力

  所謂法人,是指擁有獨立財產(chǎn),依照法定程序成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實體。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委托代理人去行使。最常見的法人是公司。

  傳統(tǒng)觀點認為,公司必須通過它授權的代理人才能訂立合同,而且其經(jīng)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否則屬于越權行為。后來很多國家的公司法、合同法均針對越權問題進行了變革。如美國1969年《標準公司法》規(guī)定,所有公司都可以有從事任何合法商務的目的(即經(jīng)營范圍),除非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了范圍有限制的目的。而公司超越經(jīng)營范圍的有效性也不受目的限制的影響,除非交易對方明知公司的行為超越其經(jīng)營范圍。1972年歐共體法第9 (1)條規(guī)足,為了保護善意與公司從事 交易的第三人,任何由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的交易應視為在公司權利能力范圍內(nèi)、公司有權從事的交易,并且董事會之約束公司的權力不應受公司章程對董事的權利所作限制的約束。由此可見,現(xiàn)代各國對公司越權簽訂合同采取了非常寬容的態(tài)度。

  我國《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痹摋l規(guī)定的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內(nèi)部規(guī)定的權限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公布并實施的《關于適用〈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于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超出經(jīng)營范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jīng)營規(guī)定的除外!

  (二)合同必須合意且真實

  所謂合意,是指當事人必須有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謂真實,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與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如果由于錯誤、欺詐、暴力脅迫等原因造成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受損害方可以主張該合同無效或要求撤銷該合同,或要求更改該合同的有關內(nèi)容。

  1、錯誤

  錯誤又稱為誤解,根據(jù)《通則》第3、4條的規(guī)定,錯誤是指在合同訂立時對已存在的事實或法律所作出的不正確的假設。各國法律都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發(fā)生的錯誤能引起合同無效或得以撤銷的法律后果。但是,能引起如此后果的錯誤需要具備一定條件。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規(guī)定,必須是本質(zhì)性的錯誤才能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英美法對錯誤的要求比大陸法嚴格。英美法把錯誤分為共同錯誤和單方錯誤,一般情況下只有共同錯誤才能導致合同無效和被撤銷。所謂共同錯誤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于構成他們之間交易基礎的事實,在認識上發(fā)生了共同錯誤。單方錯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對構成合同雙方交易基礎的事實,在認識上發(fā)生錯誤,而對方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該錯誤的存在。原則上單方錯誤是不能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的,除非主張無效的一方能夠證明錯誤是他方造成的,或者他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jīng)知道或有理由知道錯誤方的錯誤。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撤銷。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人受到較大的損失,以至于根本達不到締約目的。一般認為對合同的性質(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數(shù)量等的誤解為重大誤解。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撤銷權的人應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撤銷權,否則視為放棄行使撤銷權,即無權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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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xiaoq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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