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欺詐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制造假相或隱瞞真相,致使對方陷入誤解或發(fā)生錯誤的行為。各國法律都允許蒙受欺詐的一方可以撤銷合同或主張合同無效。
《通則》和多數大陸法國家的民法典一般只簡單規(guī)定,欺詐與締結合同有因果關系時,受欺詐者就可以宣告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
英美法系國家把欺詐稱為“欺詐性虛假陳述”。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實踐一般承認,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及承擔賠償責任的欺詐性虛假陳述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欺詐與簽訂合同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第二,行為人存在過錯并導致對方當事人的損失;第三,受欺詐的當事人有理由信賴該欺詐性陳述。在這方面,英美法院一般根據受欺詐的當事人的識別能力作出判決。如果欺詐方是專家,受欺詐方是外行,就會作出對受欺詐方有利的判決;反之,會作出對受欺詐方不利的判決。
3、脅迫
所謂脅迫,是指以使人發(fā)生恐懼為目的的一種故意行為。各國法律都一致認為,凡在脅迫之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撤銷合同。脅迫既包括對當事人施加心理上或精神上的壓力,也包括身體上的強制;既包括當事人一方直接對另一方施加的脅迫,也包括當事人一方聘請或默認第三者對另一方所施行的脅迫,還包括當事人本人和雇請或默認第三者對另一方的親屬所施行的脅迫。
4、重大失衡
根據《通則》第3、10條的規(guī)矩,合同的重大失衡是指一方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某種依賴關系、經濟困境、緊急需求、缺乏遠見、無知、無經驗或缺乏談判技巧等,誘使其簽訂不合理的、對自己有利的合同的行為。例如,父母與子女、律師與當事人、醫(yī)生與病人、監(jiān)護人與未成年人等之間所訂立的合同,如果有不公正的地方,即可推定為重大失衡。此種情況下,蒙受不利的一方可以撤銷合同。合同的重大失衡在英美法中稱為“不正當影響”或“顯失公平”,在大陸法中稱為“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38條規(guī)定,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就是“甲方乘乙方的窮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實施的法律行為。這時,受損害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銷合同。
我國《合同法》也規(guī)定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所謂顯失公平是指雙方尚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情形。一般是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簽訂的明顯對自己不利的合同。
(三)合同必須合法
按各國法律的規(guī)定或判例,凡是違反法律的、不道德的和違反公共政策與社會秩序的合同一律無效。
1、合同的標的物必須合法
例如,將毒品以及其他禁止進出口的物品作為國際貿易合同的標的物時,該合同就屬違法,因此也無效。
2、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和行使的范圍必須合法
例如,以詐騙為目的的合同、購買武器作為行使暴力或恐怖行動的合同,以及指使他人犯罪的合同等均屬違法合同,所以也一律無效。
我同《合同法》也規(guī)定,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等,均為無效合同。
另外,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的合同法都規(guī)定,免除造成人身傷害和重大財產損害的責任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這些條款是有違公序良俗的。
(四)合同訂立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
在商品經濟高度發(fā)達的現代社會,各國法律對合同的形式要求大都采取不要式原則,要式合同則屬例外。只是對為數甚少的合同才要求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形式來訂立。如很多大陸法國家規(guī)定,贈與合同、設立抵押權合同等通常需要以公證人的文書作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否則將不產生法律上的強制力;再如,按英國的法律和判例,凡是沒有對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轉讓地產或地產權益的合同、轉讓船舶的合同等,必須以簽字蠟封形式訂立,否則合同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五)合同要有對價或約因
許多國家的法律均要求,一項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了合法和當事人合意外,還需要有對價或約因。
對價是英美法系的概念,約因是羅馬法的概念,其后,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繼續(xù)使用了羅馬法中的這一概念。
所謂約因,按照法國法的解釋,就是指訂約當事人產生該項債務所追求的最接近的和直接的目的,也就是訂立合同的原因或目的。例如,賣主訂立合同的約因一般就是要獲取價金,而買主訂立合同的約因一般就是要獲取標的物。如果沒有約因或約因違法,則合同無效。
英美法系中的所謂對價,是指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相互給付”關系。英美普通法把合同分為兩類:一是簽字蠟封式合同,其有效性不問其是否有對價,完全是取決于所采取的形式;二是簡式合同,包括口頭合同和非以簽字蠟封式做成的一般書面合同,這類合同則必須要有合法的對價,否則沒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