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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國際商法考點: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來源:考試網 [ 2015年1月16日 ] 【大 中 小】

  (一)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按照《海牙規(guī)則》的規(guī)定,承運人必須履行最低限度的義務。

  1、使船舶適航的義務

  承運人須在開航前和開航時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廣義的船舶適航指船舶在各方面都能滿足預定航線航行的需要。根據《海牙規(guī)則》的規(guī)定,適航包括三項內容:

  (1)船舶適于航行。狹義的船舶適航指包括船體強度、結構、設備及性能都能滿足在預定航線上安全航行的需要。實踐中,船舶具備適航證書不能在法律上證明船舶適航。它取決于船舶在航行中是否能抵御通常海上航行中所具有的一般風險,達到安全航行的標準。

  (2)船員的配備、船舶裝備和供應適當。船員配備適當,指船員在個人素質、資格、人數上都能滿足特定航行的要求。例如,船員要具備適合海上航行的健康體魄,取得行使其職能的有效的職務證書。此外,船上要備齊海上航行中應當具備的一定數量的船員等。

  船舶裝備適當。指船上設備齊全,安全可靠,備齊海上航行必需品,不能缺少的雷達、儀器、儀表。海圖等航海資料應是最新的,準確無誤的。

  船舶供應適當。指帶足海上航行中必不可少的燃料動力、食品、藥物、淡水等供應品,并在開航前將中途補給的來源和地點一一落實。

  (3)船舶要適貨。貨艙、冷藏艙及其他載貨處能適當、安全地接受、運送和保管貨物。貨倉的消毒、冷藏或排水、通風等要適應所載貨物的安全運送和保管。

  按照《海牙規(guī)則》規(guī)定,船舶適航與否,是以開航前和開航時的這段時間為標準,不包括航行中或到達目的地時是否適航。《海牙規(guī)則》并不要求承運人承擔開航后乃至到達目的地以前整個航程中船舶適航的責任。

  按照《海牙規(guī)則》的規(guī)定,承運人對船舶適航性的責任,并不是要求承運人保證船舶絕對適航,而只要求他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如果承運人能夠證明船舶不適航是由于某種雖然經過謹慎處理但仍然不能發(fā)現的潛在缺陷所造成的,承運人就可以免除責任。

  各國法院一般認為,承運人是否已經做到謹慎處理是一個事實問題,要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海運業(yè)務中,承運人往往以船舶領有適航證書,作為他已履行提供適航船舶義務的依據。適航證書是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進行檢修后,認為該船舶具備適航條件而發(fā)給船舶的一種證明文件。但是,如果承運人所委托的驗船師或其他代理人為他檢驗船舶,而這些人沒有盡到謹慎處理的責任,承運人亦應對他們的疏忽行為負責。

  2、管貨義務

  承運人應適當和謹慎地裝載、搬運、配載、運送、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適當是從技術方面要求承運人對《海牙規(guī)則》所列的裝載、搬運、配載、運送、保管、照料和卸載七個工作環(huán)節(jié)要具備一定的技術知識、技術水平和能力;謹慎是從個人素質方面,要求承運人盡心盡力作好職能范圍內的工作。以上七個工作環(huán)節(jié)是否做到適當和謹慎是個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實踐中,除取決于承運人的技術水平和個人責任心以外,還要根據裝卸碼頭的習慣做法以及貨物的特性加以判斷。

  3、貨交收貨人的義務

  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運至約定的目的港并將提單上載明的貨物交給收貨人。假如目的港發(fā)生戰(zhàn)爭、封鎖、瘟疫、罷工、冰凍或者承運人無法控制的其他情況,使船舶不能駛入時,船長有權把船舶駛到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貨,并通知收貨人接貨,即可認為承運人已履行其交貨義務。

  (二)承運人的責任期限

  《海牙規(guī)則》規(guī)定,承運人對所運貨物的責任期限是從貨物裝上船時起到卸下船時止。實踐中稱之為“鉤到鉤”原則。這一規(guī)定對承運人有利。

  《漢堡規(guī)則》將承運人的責任期限延伸為從承運人收受貨物時起直到交付貨物時為止,包括了從啟運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間。實踐中稱之為“接到交”原則。這一規(guī)定,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有助于消除裝貨前和卸貨后對貨物無人負責的現象,對貨主有利。

  (三)承運人的責任限制

  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指承運人的賠償限額。按照《海牙規(guī)則》的規(guī)定,每件貨物或每一計費單位的貨物的損壞或火失,其最高的賠償額以100英鎊為限,但托運人在裝船前已就該項貨物的性質和價值提出聲明并已列入提單者,可不在此限。

  由于英鎊紙幣的貶值,英國海事法律協(xié)會于1950年通過了一項“黃金條款”,規(guī)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害或火失的賠償限額應以黃金等值為準,這個規(guī)定就是以1924年8月25日《海牙規(guī)則》通過之后,100英鎊能夠購買黃金的數量來作為承運人最高賠償限額。

  《維斯比規(guī)則》采用雙重責任限額制,即承運人對于未申報價值的貨物,其火失或損害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每件或每單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二者以高者計。金法郎是指一個含有純度為千分之九百的黃金65、5毫克的單位。

  《漢堡規(guī)則》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規(guī)定的特別提款權(SDRs)為單位來確定承運人對貨物損失的最高賠償限額。該規(guī)則規(guī)定,以滅失或損壞的貨物每件或每一貨運單位相當于835SDRs或毛重每公斤2、5SDRs的數額為限,以高者為準。承運人對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以相當于該延遲交付貨物應支付運費的2、5倍的數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運費總額。這比《維斯比規(guī)則》規(guī)定的限額約提高了25%.

  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計算,每件為666、67個特別提款權,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2個特別提款權,以較高限額為準。

  (四)承運人的免責事項

  《海牙規(guī)則》實行的是承運人的不完全過失責任。規(guī)則第4條第2款和第4款共列舉了在十八種情況下免除承運人依《海牙規(guī)則》應承擔的責任。但是根據該規(guī)則的規(guī)定,承運人可在提單中明確規(guī)定放棄某項權利的豁免或加重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1、承運人對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雇傭的人員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義務不承擔責任

  與《海牙規(guī)則》規(guī)定的承運人在開航前或開航吋恪盡職守使船舶適航的義務相一致,承運人對船長和船員在開航后船舶操作中的疏忽和過失可以享受免責;船長、船員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不履行義務是和承運人的管貨義務相對應的,對船長、船員管船中的過失,承運人可以免責。

  2、火災

  航行中,船上發(fā)生火災,可以免除承運人的責任,只要這種火災不是因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引起的,例如,船員在船上吸煙導致火災,承運人可以免責;如是因承運人違反開航時或開航前船舶適航義務或由承運人指使、縱容引起火災,則承運人要承擔責任。

  3、海難

  海難是《海牙規(guī)則》中特有的概念。指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災難、危險和意外事故,超出了一艘在開航前或開航吋適航的船舶在預訂航線上所能抵御的一般風浪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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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xiaoq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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