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經(jīng)濟法概論(法律類)》章節(jié)串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一、概述:
1、消費者概念:
(1)消費者概念:指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居民。
(2)消費者權益概念: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念: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發(fā)生的經(jīng)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其最重要的主體是消費者,而保護的核心則是消費者權益。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理論基礎:
從哲學的角度說,是有關人權的各種理論。消費者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是生存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經(jīng)濟理論上說,企業(yè)或稱廠商通常是以利潤最大化為基本目標,而消費者或稱居民則通常是以效用最大化為目標。對于企業(yè)與消費者之間的經(jīng)濟關系,本來是市場能夠有效地進行資源配置的,但由于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所帶來的“信息偏在”問題是市場本身不能有效解決的,因此,應由國家通過制度供給來解決,從而表現(xiàn)為專門的消費者政策和消費者立法的出現(xiàn)。
從法學理論上看,在現(xiàn)代,由于市場本身已不能有效解決“信息偏在”問題。同時,由于民商法也不能有效地解決“信息偏在”等問題,這樣,只能在傳統(tǒng)的民商法以外去尋求解決途徑,運用國家之手予以調整。這樣各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的發(fā)展,正說明了這一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具有突出的社會性功能。
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體例:
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專門立法,一類是在其他的立法中加入有關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
我國在立法上實行的是專門立法的體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我國制定的第一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法律,也是我國消費者保護立法方面的核心法、骨干法。
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則:
(1)一般來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包括以下原則: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二是保障社會經(jīng)濟秩序原則。三是依法交易原則。
(2)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了四項原則:一是經(jīng)營者應當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原則。二是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三是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四是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的原則。
6、消費者權益的國際保護:現(xiàn)已有一批關于消費者保護的規(guī)范。其中,較為重要的是:《保護消費者準則》、《消費者保護憲章》等。
二、消費者的權利與經(jīng)營者的義務:
1、概述:
(1)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保護。經(jīng)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該法。對于上述具體情況該法未作規(guī)定的,應當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另外,農(nóng)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的生產(chǎn)資料,也應參照該法執(zhí)行。
2、消費者的具體權利:
保障安全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知悉真情權:或稱獲取信息權、知情權、了解權,是消費者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自主選擇權:指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公平交易權: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
依法求償權:指消費者在因購買、使用商品中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chǎn)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并獲得賠償?shù)臋嗬?/P>
依法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接受教育權:也稱獲取知識權、求教獲知權,是消費者所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獲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中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監(jiān)督批評權:即消費者享有對商品中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此外,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
3、經(jīng)營者的具體義務:
依法定或約定履行義務
聽取意見和接受監(jiān)督
保障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
不作虛假宣傳
出具相應的憑證和單據(jù)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務
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