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經濟法概論(法律類)》章節(jié)串講:反壟斷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一、反壟斷法概述:
1、壟斷的含義:指經營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
2、壟斷的特征:壟斷的客觀方面是壟斷行為而非壟斷結構
壟斷的主體是經營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壟斷的主觀方面是牟取超額利益
壟斷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競爭
壟斷具有違法性
3、反壟斷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規(guī)制壟斷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即反壟斷關系。
它又可分為壟斷行為規(guī)制關系和反壟斷體制關系。
4、反壟斷法的定義:是調整在國家規(guī)制壟斷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二、壟斷行為:
1、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依據:市場份額和市場份額標準
市場行為和市場行標準
其他
(2)相關市場:
含義:是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之間豐在競爭關系的、所有產品和服務市場。
表現:
種類上的相關市場:指能夠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發(fā)生競爭關系的、同類和替代的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包括同類產品和服務市場、替代產品和服務的市場。
空間上的相關市場:指在能夠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發(fā)生競爭關系的同類和替代產品和服務所分布的空間范圍內的市場。
時間上的相關市場:指能夠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發(fā)生競爭關系的同類和替代產品和服務的、符合測算要求的時間范圍內的市場。
(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含義: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所實施的妨礙競爭的行為。
分類:可分為阻礙性濫用和剝削性濫用
阻礙性濫用: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實施的、以限制和排除同業(yè)競爭者、維持和提高自身市場地位為直接目的的市場行為。具體表現有:掠奪性定價、過剩生產、獨家交易、強制交易、拒絕交易和搭售、差別待遇等
剝削性濫用: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實施的、以獲取超利潤為直接目的的市場行為。主要表現有:壟斷高價、壟斷低價,并且強制交易、獨家交易、差別待遇也可用作剝削性濫用的具體形式。
危害:(對他人)掠奪社會資財,侵犯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
(對制度)踐踏平等交易規(guī)制,破壞公平競爭秩序。
(對社會)效率低下,損失社會整體福利,阻礙社會進步。
(對政府)“俘獲政府”,左右政府的市場規(guī)制法律和政策。
2、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1)概念:指經營者為限制競爭而達成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
(2)特征: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經營團體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客觀方面是合同、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目的和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競爭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需要有特定的市場條件
(3)類型:
a.不同形式的聯合:經營者之間限制競爭的協議
經營者團體的決議
經營者之間其他協同一致的經營行為
b.不同內容的聯合:市場價格聯合,即統(tǒng)一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行為。
市場額度聯合,即統(tǒng)一確定、維持和變更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的行為。
市場區(qū)域聯合,即統(tǒng)一確定、維持和變更分割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或得服務的地域范圍的行為。
技術聯合,即統(tǒng)一確定、維持和變更限制購買或者開發(fā)新技術、新設備的行為。
其他聯合,其他排隊、限制競爭的聯合限制競爭的行為。
c.在產業(yè)鏈上不同關系主體間的聯合:橫向聯合和縱向聯合
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固定價格、劃分市場、聯合抵制、其他方式
固定價格:是指處于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確定、維持或者改變價格的行為。
劃分市場:是指處于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劃分其產品與服務的地區(qū)市場或市場的行為。
聯合抵制:是處于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拒絕與特定交易相對人交易的行為。
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限制轉售價格、獨家交易、特許協議等。
(4)動因: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參與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有助于減少經營者的生產、交易成本,提高或維持較高的銷售價格,從而有助于經營者提高利潤率。
(5)利弊:
利:有助于減少經營者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市場競爭。
弊: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從根本上排除了相互間的競爭。而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對市場競爭機制的影響具有雙重性。(因此,各國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均予規(guī)制,其中,對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一般是一概禁止,而對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規(guī)制,則分清不同情形,有條件地允許、限制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