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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經濟法概論(法律類)》章節(jié)串講:反壟斷法律制度_第2頁

來源:華課網校  [2017年8月31日]  【

  3、經營者集中行為:

  (1)概念:指經營者通過合并、收購、委托經營、聯(lián)營或控制其他經營者業(yè)務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經營者經濟力,提高市場地位的行為。

  (2)特征:經營者集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經營者集中行為目的和后果是迅速集合經濟力,提高市場份額,提升市場地位,對市場競爭和經濟發(fā)展利弊互現(xiàn)

  經營者集中行為屬于市場行為中的組織調整行為,具體方式包括經營者合并和不形成新經營者的股份或資產收購、委托經營或聯(lián)營、業(yè)務或人事控制等。

  (3)類型:

  a.經營者合并: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合為一個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根據合并后原經營者主體資格存續(xù)與否,可分為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

  根據參與合并的經營者在產業(yè)鏈上的關系,可分為橫向合并、縱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b.經營者控制:指經營者通過收購、委托經營、聯(lián)營和其他方式而控制其他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根據獲得控制經的途徑可分為三類:一是經營者收購其他經營者的部分股份或資產享有股權或資產所有權則獲得的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二是經營者通過受托經營、聯(lián)營等方式享有經營權而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三是經營者通過享有債權而獲得的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

  根據控制的內容可分為財產型控制、業(yè)務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三類。

  根據控制與被控制的經營者所處的產業(yè)鏈關系可分為三類:橫向控制、縱向控制和混合控制。

  (4)動因:經營者集中特別是經營者合并可以為經營者帶來下列利益:一是經營者集中會帶來規(guī)模經濟效益。二是經營者集中可以減少競爭對手、提高市場份額。三是經營者特別是合并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四是可以通過交易內部化降低交易成本。五是還可能有助于國家調整和完善產業(yè)結構。

  (5)利弊:

  利:(也就是上面的動因)

  弊:經營者集中行為可能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對外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對內損害消費者權益。如果放任經營者集中,會降低反壟斷規(guī)制的經濟社會效益。

  4、行政性壟斷行為:

  (1)概念:指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違反法律規(guī)定、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2)主體:地方政府及各級政府部門

  (3)方式:

  行政性強制交易:指地方政府及各級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買賣其指定的商品或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

  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經營者的市場準入或者正常的市場流通,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行政性強制經營限制競爭: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法律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最后,也不排除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即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法律規(guī)定,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競爭內容的規(guī)定,妨礙建立和完善全國統(tǒng)一、規(guī)范有序的市場體系,損害公平競爭環(huán)境的行為來限制市場競爭。

  (4)成因:

  體制成因:我國在從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過渡到國家適度調控和規(guī)制的現(xiàn)代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高度集權的特征在逐漸弱化的趨勢下仍將在較長時期內以各種形式體現(xiàn)在體制之中。

  機制成因:我國現(xiàn)存的諸多利益機制的驅動。

  法治成因:立法難以擺脫政府主導的窠臼并且執(zhí)法權又在行政機關。

  觀念成因:行政中心觀念和權力本位思想濃厚,以人為本、尊重公民權利的意識淡薄,直接和間接地導致了形形色色的行政性壟斷行為。

  (5)危害:

  破壞統(tǒng)一市場、限制公平競爭,阻礙現(xiàn)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美。

  與民爭利,侵犯民權,助長、維護和強化行政腐敗,毒化社會風氣,

  強化官本、忽視民本,破壞社會主義政治民主和制度文明。

  (6)規(guī)制途徑:

  進一步完美我國經濟和政治體制(就體制而言)

  修正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福利機制(就機制而言)

  制定《反壟斷法》,建立健全立法備案與審查制度,修訂與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guī),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就法治而言)

  三、反壟斷執(zhí)行與適用:

  1、反壟斷法的主體制度:

  (1)反壟斷法執(zhí)行主體的概念:指反壟斷法執(zhí)行職責的承擔者和相應權力的享有者。

  (2)類型:按其職責可分為主管機構和顧問機構

  按其地位或層次可分為隸屬于政府首腦和隸屬于政府部長兩個層次

  按其內部領導體制可分為委員會制和首長制

  (3)職責:特定行為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競爭狀況監(jiān)控、制定行為規(guī)則

  (4)權力:調查權、許可權、制裁權、一般調研權、規(guī)則制定權、起訴權

  (5)地位:反壟斷法執(zhí)行主體,無論主管機構還是顧問機構、直屬政府首腦還是隸屬于政府部門,都享有很高的地位。具體體現(xiàn)為:機構的層次高、機構的權力大、官員的專業(yè)性強。

  (6)一般特征:法定性、權威性

  2、反壟斷法執(zhí)行的基本路徑和原則:

  (1)基本路徑:結構主義規(guī)制(以日本和美國為代表)

  行為主義規(guī)制(以德國、法國和歐盟為代表)

  (2)原則:

  本身違法原則:指為規(guī)制限制競爭行為,在適用法律、判斷其違法性時,對一旦發(fā)生即會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的限制競爭行為,只要確認該行為發(fā)生即認定其違法,且不再考慮其他因素。

  合理原則:指為規(guī)制限制競爭行為在適用法律、判斷其違法性時,對于對市場競爭損害的發(fā)生與否和損害的大小并不確定的限制競爭行為,既要確認該行為是否發(fā)生,還要確認和考量行為人的市場地位、經濟實力,行為的目的、方式和對市場競爭所造成的損害后果等諸多因素。

  3、反壟斷法執(zhí)行的一般程序:啟動、調查、審議、決定、執(zhí)行

  4、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

  (1)概念:即內國反壟斷法效力范圍超越國家領土,適用于對內國市場競爭產生影響的壟斷行為的現(xiàn)象

  (2)緣起和發(fā)展:這種制度源于1945年美國鋁公司壟斷案。其發(fā)展過程中,出現(xiàn)了很多沖突。歐盟委員會確立的效果原則、履行地原則和單一經營者原則是對反壟斷法域外效力制度的重要發(fā)展。

  5、反壟斷法適用除外:

  (1)含義:指在規(guī)定反壟斷法適用范圍和適用反壟斷法時,將符合特定條件的領域、事項或行為作為例外而不適用反壟斷法基本規(guī)定的一項制度

  (2)條件:

  實體要件應當符合有利于國家整體利益,即國家的國民經濟發(fā)展和社會公共利益。

  程序要件,主要是應當履行登記、許可程序。

  (3)范圍:特殊主體的特定行為

  非特殊主體特定情形下的特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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