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材料分析題:奚弘訴《人民日報》社案
奚弘,女,新疆喀什建設管理局工會干部。 1986 年 10 月她向局、市及地區(qū)工會反映喀什市建筑行業(yè)不正之風,以及市建公司職工,連續(xù)四年的先進工作者黃世超被公司無故除名等事。地市區(qū)工會支持調查,力主捍衛(wèi)職工合法權益,喀什市委則堅持反對,從而使矛盾激化。黃世超因拿不到工資,無以養(yǎng)家,擬采取過激行為討說法。奚弘找一建公司、市委反復做工作,請他們收回成命,但無效。
1987 年 11 月 17 日 ,奚弘找到自治區(qū)黨委書記宋漢良反映上述問題,以及喀什市委的官僚主義、不正之風等情況。之后,黃世超的問題才得以解決。此外,奚弘還向上級反映過喀什市一建公司管理混亂、決策失誤、企業(yè)嚴重虧損,喀什市設計室財務混亂等情況。 1988 年 4 月 20 日 ,《人民日報》社駐疆記者曾坤、新疆電臺記者史林杰到喀什市采訪奚弘,因奚弘知道曾坤曾對外宣稱奚弘是喀什的“地震臺”、“不安定因素”、“你們怕我不怕”!故對曾的采訪態(tài)度生硬,加之奚、曾之間對不少問題的看法根本對立,從而使這場采訪不歡而散。
1988 年 7 月 20 日 ,《人民日報》第四版《社會一角》刊出曾坤、史林杰的署名文章:《新疆喀什建管局領導軟弱奚弘怠工亂告狀成特殊公民》。 此文一出,各界嘩然,全國許多報刊也紛紛轉載,世人皆知新疆喀什出了個“告狀專業(yè)戶”,喀什市建管局當即勒令她作出書面檢查,然后組織職工對她圍攻、辱罵。 1988 年 8 月 2 日 ,喀什建管局黨組織以黨字( 88 ) 01 號文件,“將奚弘清除出干部隊伍”。她的辦公桌被搬走,到了冬天,烤火爐也被拆除。她生病住院,單位馬上停發(fā)工資,并拒付醫(yī)藥費。此外,單位還扣押、私拆她的個人信件,不讓她參與選舉等活動,取消她的調資資格,使她連續(xù)損失三級工資。 1991 年 8 月 18 日 ,領導還將她反鎖在一間小屋子里“反省二個小時”。
1989 年,奚弘到北京上訪請總工會等單位維護其合法權益,隨后在有關部門和領導的支持下,奚弘向法院起訴《人民日報》社。要求法院維持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日報》社賠償其損失。經北京市中、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由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受理此案。但自 1989 年 3 月 18 日 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立案以來,《人民日報》社拒不應訴,也未交答辯狀。 3 年后,即 1992 年 8 月 25 日 ,朝陽區(qū)法院將傳票送達《人民日報》社,傳高狄社長到法院談話。至此,《人民日報》社才同意應訴。 12 月 4 日 ,朝陽區(qū)法院開庭審理奚弘訴《人民日報》社案。 5 年后,即 1997 年 1 月 2 日 ,原告在眾多領導的勸說下,最后接受了調解。至此,長達 10 年的奚弘訴《人民日報》社案終以調解結案(該案例摘改自任之編著:《當代中國民告官》,時代文藝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77 — 390 頁,原題為《民女狀告《人民日報》》)。
問題:
1、奚弘行使了哪些憲法權利?
2、《人民日報》社侵犯了奚弘的哪些憲法權利?
3、奚弘所在單位即建管局侵犯了奚弘的哪些憲法權利?
4、《人民日報》社對法院應訴通知拖延、拒不應訴近 4 年的行為,違背了哪些憲法基本原則?
1 、( 1 )奚弘向上級部門反映行業(yè)不正之風等行為,行使的是批評、控告和檢舉的權利;其權益受到非法侵犯后,到北京上訪,行使的是申訴權利;其向法院起訴所行使的是訴權。
根據: A. 我國現行憲法第 41 條第 1 款規(guī)定:“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B. 參見教材相關內容。
( 2 )奚弘力促黃世超的問題得以解決,行使的是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權。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 2 條第 2 款規(guī)定:“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
( 3 )奚弘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日報》賠償其損失的行為,行使的是賠償及補償請求權,即求償權。 根據: A. 現行憲法第 41 條第 3 款規(guī)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B. 參見教材相關內容。
2 、《人民日報》侵犯了奚弘的名譽權(注:答“人格權”或“人格尊嚴”不能得滿分)。 根據: A. 現行憲法第 38 條規(guī)定,“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B. 參見教材相關內容。
3 、( 1 )奚弘所在單位組織職工對她進行圍攻、辱罵的行為侵犯了她的名譽(注:答“人格權”或“人格尊嚴”視同正確)。 根據:同上。
( 2 )“將奚弘清除干部隊伍”的行為侵犯了她的“榮譽權”。 根據:同上。
( 3 )搬走其辦公桌、停發(fā)其工資的行為侵犯了其勞動權。 根據: A. 現行憲法第 42 條第 1 款規(guī)定:“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B. 勞動權內在地包括勞動者對其從事勞動所必不可少的工具、設施的使用權和支配權,以及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搬走其辦公桌即剝奪了其工作條件,停發(fā)其工資(病假不是停發(fā)工資的法定理由)即剝奪了其獲得報酬的權利。 C. 參見教材相關內容。
( 4 )扣押、私拆其私人信件的行為侵犯了其通信秘密(注:答“通信自由”算錯)。 根據: A. 現行憲法第 40 條: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魏谓M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B. 參見教材相關內容。
( 5 )不讓她參加選舉等活動的行為侵犯了其選舉權。 根據:A. 現行憲法第 34 條(略)。 B. 參見教材相關內容。
( 6 )將她反鎖在屋子里令其“反省”兩個小時的行為,侵犯了其人身不受非法拘禁或限制的權利(注:答“人身自由”不能給全分)。 根據:A. 現行憲法第 37 條第 1 款規(guī)定:“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 3 款規(guī)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B. 參見教材相關內容。
4 、《人民日報》社拒不應訴 3 年多的行為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根據:現行憲法第 33 條第 2 款規(guī)定:“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3 款規(guī)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憲法第 5 條第 3 款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第 4 款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B. 參見教材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