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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中國法制史》考試題及答案_第8頁

來源:華課網校  [2017年9月29日]  【

  六、論述題

  1、試述唐朝《貞觀律》的主要變化。

  答:(1)增設加役流作為死罪的減刑。貞觀初,確定用加役流作為寬恕死刑的刑罰。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減刑較現實的辦法。

  (2)區(qū)分兩類反逆罪,縮小緣坐處死的范圍。唐太宗認為反逆有兩類:一是“興師動眾”;一是“惡言犯法”,兩者情節(jié)輕重不同,處理應有區(qū)別。確定“反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惡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3)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請、減、贖,以及類推、斷罪失出入、死刑三復奏、五復奏等斷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2、試述南京國民政府民事訴訟法的主要內容特點。

  答:(1)實行“不干涉原則”,又稱“不干涉審理主義”或“當事人進行主義”也可稱為“絕對的處分原則”。

  (2)特定案件的法院調解制度。

  ①調解事件。一是強制調解事件;二是任意調解案件。

 、谡{解日期。調解應于起訴前進行。

  ③調解組織。由調解法官和調解人組成。

  ④調解方式。不用開庭形式,得不公開。

 、菡{解結果。不能成立調解,轉入訴訟程序;調解成立。

  (3)規(guī)定瑣細,文字晦澀。

  3、試論唐朝法制的指導思想。

  答:(1)唐太宗繼位前夕,確定了“安人理國”的總方針,初房法制的指導思想,便是這一總方針在立法、執(zhí)法上的體現。

  (2)唐初的法制指導思想有以下三個方面:其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寬仁治天下”;禮,主要是指以封建綱常對臣民進行教化。強調治國必須兼有德禮和刑罰,二者的關系是“本”和“用”的關系,德是根本的、主導的,刑是輔助的、派生的。其二,立法要寬簡、劃一、穩(wěn)定。寬,是寬大,主要指立法內容方面,其基本點是輕刑,盡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較輕的處理;簡,是簡約,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點是簡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立法劃一是保證斷罪量刑準確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將律文統(tǒng)一,還要將律條的解釋統(tǒng)一,還要求保持法律的穩(wěn)定性。其三,執(zhí)法要求審慎。強調辦案必須嚴肅、慎重,審斷應有證據;對于死刑的執(zhí)行尤其慎重。

  4、試述《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特點及意義

  答:《民國臨時約法》的特點是,試圖從各個方面限制和防范袁世凱的復辟,鞏固辛亥革命的成果。其中包括:第一,改《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總統(tǒng)制為責任內閣制,以“防總統(tǒng)之獨裁”;其二,進一步擴大了參議院的權力,加強國會對總統(tǒng)的監(jiān)督;其三,規(guī)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以防袁世凱隨意撕毀約法。

  《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近代歷史上唯一一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性文獻,其主流是好的,使民主共和觀念深入人心,具有積極的意義;但也有局限性,其旨在約束反革命力量,卻又拱手交出政權,沒有涉及土地問題,沒有充分地發(fā)動群眾,因而最終被袁世凱所背棄。

  5、試述抗日民主政權的人民調解制度。

  答:(1)為邊區(qū)司法訴訟審判制度的重要補充。是抗日民主政權司法制度的重要特點之一。對以后的新民主主義法制建設具有重大影響。

  (2)調解 的方式有:民間、群眾團體、政府、司法調解等。

  (3)調解的原則主要有:自愿原則、須按法律并照顧當地習慣、并非訴訟必經程序。

  (4)調解的范圍:民事糾紛及一般民間輕微刑事案件。

  (5)調解的處理方式:賠禮、道歉、承認、錯誤、賠償損失、支付撫慰金。

  (6)調解書與判決有同等效力。

  6、簡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則。

  答:(1)矜老憐幼原則,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其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不施加刑法的原則。

  (2)區(qū)分眚、非眚、非終、惟終:即故意或一貫犯罪從重處罰,過失或偶然犯罪從輕處罰的原則。

  (3)貴族特權原則,指不同身份等級的人犯同樣的罪,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結果是不同的。

  (4)疑罪從輕惟赦制度:即對于定罪有一定根據,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從輕處罰或赦免的原則。

  7、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制原則

  答:(1)事斷于法。主張“事斷于法”,反對“臨事議制”。法是評價人行為的唯一標準,而且進一步強調“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

  (2)刑無等級。主張“刑無等級”,反對“禮有差等”。新型地主階級針對奴隸制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禮制原則,提出了“刑無等級”的“法治:原則。但對奴隸制的等級制度的否定是不徹底的

  (3)重刑輕罪。主張“重刑輕罪”,反對“禮義教化”。新興地主階級反對德治,主張重刑輕罪,利用刑罰的威懾力量制止犯罪,維護地主階級的利益。

  (4)布之于眾。主張“布之于眾”,反對“刑不可知”。針對奴隸主貴族壟斷法律的傳統(tǒng),主張講法律簡明扼要地曉喻百姓。

  8、試述“八議”。

  答:“八議”最早規(guī)定在魏律中,指八類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減刑的

  特權。 這八種人包括“議親”(皇帝宗室親戚)、“議故”(皇帝故舊)、“議

  賢”(有封建德行的人)、“議能”(有才干的人)、“議功”(對封建國家有

  大功勛者)、“議貴”(大官僚貴族)、“議勤”(為封建國家服務卓著勤勞的

  人)、“議賓”(前朝的統(tǒng)治者及其后代)。這種制度使得貴族官僚地主更全面

  地獲得了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加深了廣大人民的苦難。

  9、十惡制度。

  答:以隋唐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規(guī)定的十種最嚴重的犯罪總稱。犯十惡者

  要受到嚴厲處罰,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議、請、減等優(yōu)待辦法。

  一曰謀反,就是以各種手段反對以專制君主為代表的封建國家統(tǒng)治的行為。

  二曰謀大逆,就是預謀毀壞宗廟山陵及宮闕的行為。

  三曰謀叛,主要指本朝官吏叛國投敵或以所據地方投降敵國的行為。

  四曰惡逆,指毆打和殺害尊親屬。

  五曰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

  六曰大不敬,凡對皇帝的人身、尊嚴有所侵犯的行為,都可以構成此罪。

  七曰不孝,凡告發(fā)、詛咒、斥罵祖父母、父母者,別籍異財,供養(yǎng)有缺的行為等,

  都構成不孝罪。

  八曰不睦,即親族間互相侵犯的行為。

  九曰不義,就是卑下侵犯非血緣尊長的行為。

  十曰內亂,即家族內部犯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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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hangjing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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