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簡答
1、國際經濟法特征
1)主體的復雜性。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國際組織,也包括不同國家的個人和法人。
2)調整對象的廣泛性。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不僅包括國家與國際組織相互經濟關系,而且還包括不同國家和個人、法人之間以及國家與他國國民間的經濟關系。
3)淵源的多樣性。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不僅包括經濟方面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且包括國際民間商務慣例和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法規(guī)。
2、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的主要義務
1)支付貨款的義務
①履行必要付款手續(xù)
、诖_定貨物價格
、鄞_定支付貨款時間
2)接收貨物的義務
、俨扇∫磺欣響扇〉拇胧┮允官u方能夠交付貨物
、诮邮肇浳
3、預期違約的特點
1)預期違約發(fā)生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之前
2)預期違約是指將來違約的一種可能性
3)預期違約的當事人暫時不承擔預期違約責任,等到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已屆滿,已構成實際違約時才承擔違約責任
4)預期違約下,對方當事人采取的補救措施只能是中止履行合同,只有在預期根本違約情況下,才能采取宣告合同無效的補救措施
4、要約效力終止的情形
1)要約的效力因為接受期限屆滿而自動終止
2)要約的效力因為要約人對邀約撤銷而終止
3)要約的效力因為受要約人拒絕而終止
4)要約的效力因為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而終止
5)要約的效力因為合理期限已過而終止效力
5、提單的作用
1)提單是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
2)提單是貨物收據(jù),證明承運人已經接管貨物及貨物情況
3)提單是物權憑證,證明承運人保證憑提單交付貨物
6、提單的證明力
1)初步證據(jù),能夠用其他證據(jù)推翻的證據(jù)。
2)絕對證據(jù),不能被其他證據(jù)推翻的證據(jù)。
7、受損方有權解除合同的幾種情形
1)違約方違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
2)違約反復違約行為雖未構成根本違約,但在合理額外履行期限內仍不履約的
3)違約方違約雖未構成根本違約但在合理額外履行期限內違約方聲稱仍不履約
4)預期違約方的預期違約已構成預期根本違約
5)分批交貨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對該批貨物會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使另一方當事人有理由斷定對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fā)生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如果各批貨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單獨用于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設想的目的,則買方在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時,可以同時宣告合同對已經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為無效。
8、FOB、CFR、CIF不同點
1)價格構成不同
FOB術語的只包括貨物的成本費用。
CFR價格構成包括了貨物成本和運費兩項費用。
CIF價格構成貨物成本、運費和保險費用三項費用。
2)運輸責任不同
FOB術語下買方負責運輸。
CFR和 CIF術語下賣方負責運輸。
3)保險責任不同
FOB和CFR術語下,買方負責保險。
CIF術語下賣方負責保險。
4)三種術語下變形所涉及的費用不同
FOB術語下變形所需要的費用是裝船費用。CIF和 CFR術語下的變形所涉及的費用是卸船費用。
9、FOB、CFR、CIF相同點
1)三種貿易術語都只能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如果船舶沒有明顯的船舷時,應分別選擇FCA、CPT、CIP三種術語來代替。
2)三種貿易術語都屬于裝運合同,賣方都在賣方國家的裝運港交貨,都不保證貨物到達目的港。
3)三種術語下的風險轉移都已裝運港裝船越過船舷為界,賣方承擔越過船舷前的風險,買方承擔越過船舷后的風險。
4)三種術語下的出口報關手續(xù)都由賣方負責,進口報關手續(xù)都由買方負責。
10、違約方對損害賠償?shù)姆秶?/P>
1)損害賠償額應與實際損失額相等
2)損害賠償額應以違約方能預見的損失為限
3)受損方擴大的損失不予賠償
11、不可撤銷的要約的情形
1)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確規(guī)定了受要約人接受要約期限的要求
2)要約中以其他方式表明邀約是不可以撤銷的
3)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按照對該要約的信賴行事未履行合同做了一些準備工作的
12、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
1)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
2)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原則
3)消除對外國人的稅收歧視原則
4)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