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1. 趙某故意殺人案
(1)本案中警方收集的證據(jù)有頭顱、腦組織、車站監(jiān)控錄像、王賓與趙蘇云的供述、對黑色塑料帶的檢測意見、對現(xiàn)場的勘查記錄及拍照、受害人的弟弟提供的證言。
根據(jù)證據(jù)種類的劃分,頭顱屬于物證,腦組織屬于物證;車站監(jiān)控錄像屬于視聽資料;王賓、趙蘇云的供述屬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對黑色塑料帶的檢測意見屬于鑒定結論;對現(xiàn)場的勘查記錄、拍照屬于勘驗檢查筆錄;受害人的弟弟提供的證言屬于證人證言。
(2)警方采取了以下幾種偵查行為:對案發(fā)現(xiàn)場的勘驗檢查;偵查實驗;鑒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
2. 邱某殺人案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原則;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審判公開原則;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2)物證:殺人兇器彎刀、斧頭等;書證:留言的字板;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邱興華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查筆錄;尸體辨認筆錄;證人證言:邱妻的證言。
(3)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 曹某虐待案
本案涉及到自訴案件中的代理問題。自訴人是自訴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通常情況下,自訴人是被害人。但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guī)定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被害人周某雖然已死,其兒子曹明作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曹明提起的訴訟中,他是自訴人,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4. 關某盜竊案
刑事訴訟職能分為三種:控訴職能、辯護職能與審判職能。這三種職能分別由不同的主體承擔:控訴職能由人民檢察院或自訴人承擔;辯護職能主要由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承擔,辯護人協(xié)助被告人執(zhí)行辯護職能;審判職能由法院承擔。所謂控訴職能就指檢察機關向法院揭露、證實犯罪并要求法院對被告確定刑罰的職能。這就意味著人民檢察院不僅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而且要在法庭上支持控訴。檢察機關控訴職能發(fā)揮的程度對法院正確行使審判職能有著重要的影響,法院的消極性和被動性決定了案件事實的揭露程度依賴于檢察機關的工作效果。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檢察僅向法院提出控訴而不派人出席法庭論證自己的主張,訴訟是無法正常進行的。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但是依照本法第175條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由此,本案并非適用簡易程序而檢察院沒有派人出庭支持公訴,從而使檢察機關所承擔的控訴職能沒有有效行使,是不合法的。此外,這三種職能依法獨立行使,相互制約,但人民法院不擁有駁回檢察機關的起訴的職權。
5. 張某、邊某徇私枉法案
(1)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責;屬于本部門管轄。
(2)不正確。從形式上看該案件符合立案條件,但是由于荊某某運輸毒品行為一直在公安人員的全程控制之中,也就是說從一開始他就注定會在半路中被查扣抓獲,他的行為也就不會產(chǎn)生任何社會危害。而我國的《刑法》認定一個行為是犯罪行為的首要條件就是這個行為一定要有社會危害性,因此法院認為荊某某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6. 肖某盜竊、脫逃案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边@就明確了檢察機關依法監(jiān)督是檢察機關的職權,也是保證刑事訴訟辦案質量的有力措施。檢察機關的依法監(jiān)督與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是不同的。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中,三機關關系是互動的。根據(jù)檢察機關依法監(jiān)督原則,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和法院的監(jiān)督是單向的。在本案中,區(qū)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認定的肖某毀壞財物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而公安機關沒有認定的脫逃行為實際上已構成犯罪,依法予以糾正,以盜竊罪、脫逃罪提起公訴。進入審判階段后,法院對互相配合原則作了錯誤的理解,對脫逃罪不予認定,檢察院發(fā)現(xiàn)后,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糾正了法院的錯誤作法,保證了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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