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乙公司是否能提起行政訴訟?
甲公司于1995年獲得國家專利局頒發(fā)的9518號實用新型專利權證書,后因未及時繳納年費被國家專利局公告終止其專利權。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復其專利權的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復其專利的決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專利侵權為由對乙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訴訟過程中,乙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宣告9518號專利權無效。2001年3月1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維持該專利有效的審查決定并通知乙公司。
請問:
(1)如乙公司對恢復甲公司專利權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為什么?
(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對恢復甲公司專利權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是否超過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什么?
(3)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專利法》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的效力是如何規(guī)定的?
(4)1992年9月4日修正的《專利法》對專利權的恢復未作出任何規(guī)定,假設被告在訴訟中提出“恢復專利權的行為屬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為”,你認為是否成立?為什么?
【參考答案】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或乙公司有權對恢復專利權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因為專利局恢復甲公司的專利權對乙公司將要或必然產生損害,乙公司與恢復專利權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突破害關系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2)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超過起訴期限。因為乙公司自從2001年3月1日起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起行政訴訟的訴權或起訴期限,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原告的起訴期限為3個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
(3)對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不服的,專利申請人或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被告在訴訟中提出“恢復專利權的行為屬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為”的主張不成立。因為按照依法行政原則中職權法定的要求,行政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由于法律對被告沒有恢復專利權的授權,所以其行為不屬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為。
【案例六】張某應以誰為被告?
張某系個體戶。某日張某在A區(qū)工商局和A區(qū)技術監(jiān)督局的聯(lián)合執(zhí)法檢查中被認定為經營活動存在違法行為,并被處以1000元罰款。張某對此表示不服,準備向A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一過程中,A區(qū)技術監(jiān)督局已被其上級機關市技術監(jiān)督局撤銷。張某提起訴訟后,卻不幸去世,其妻湯某成為張某的唯一繼承人并繼續(xù)參與訴訟。
請問:
(1)本案中的被告是誰?并說明理由。
(2)湯某的訴訟地位是什么?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本案被告是市技術監(jiān)督局和A區(qū)工商局。根據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幾個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共同被告;行政機關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繼續(xù)行使該職權機關的,由撤銷機關為被告。因此本案被告是市技術監(jiān)督局和A區(qū)工商局。
(2)湯某的訴訟地位是原告。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已死亡的公民不能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的近親屬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訴訟。近親屬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因此湯某的訴訟地位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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