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
1.某甲因與女青年某丙通奸而曾向其妻某乙提出離婚。某日,甲與乙發(fā)生爭吵扭打,被人勸開后,乙當著甲的面服下慢性毒藥。甲見狀不睬不理,當晚外出看電影至深夜12時許,又到附近小酒店喝酒,爾后去另屋睡覺。延至次日上午,乙終因毒力發(fā)作死亡。
問:對本案行為人某甲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2.1997年8月21日上午,張某(男,22歲,個體戶)將所騎摩托車停放在一百貨大樓門前的便道上。板車工人于某(男,59歲)為該百貨大樓拉貨,將板車拉到百貨大樓門前時,見摩托車占了他常用的地方,即將摩托挪開。張見后不允,張、于二人因此發(fā)生爭吵。爭吵中,于碰倒了摩托車,張立即用力向于的胸部左側打了一拳,于即仰面倒在路上,當即于蹬腿、翻白眼、小便失禁。在周圍觀眾的協(xié)助下,張送于到醫(yī)院,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作尸體解剖查明:(1)死者于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樣硬化,形成夾層動脈瘤,因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側有皮下出血,符合被拳擊傷的情況。這拳擊可使夾層動脈瘤破裂。
問:在本案中,張某的行為與于某死亡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3.1998年4月21日中午12時30分,佟某(女,1983年4月20日生,中學生)騎自行車由學校回家。當經(jīng)過郊東壩時,因下坡車速較快,佟的自行車將同向行車的59歲的老農(nóng)伍某的右踝關節(jié)撞傷,佟因此從車上摔下來又壓在伍的身上。佟當即爬起來抱扶伍,因抱不動,后在過路人的幫助下將伍送到醫(yī)院救治。但因伍后腦受外部強力震動致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下午3時20分死亡。
問:對本案被告人佟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4.徐某(男,21歲,系某工廠漆工組工人)于1989年1月24日上午,在漆工組組長劉某帶領下,在禮堂鏟地板上的老漆。劉用“脫漆溶劑”涂刷在地板上,用以溶化老漆。10多分鐘后,地板上的老漆浮起來,兩人進行鏟漆,老漆被鏟后,劉又用些“脫漆溶劑”涂在地板上,以便清洗。此時休息。劉離去,徐用打火機點煙吸時,心想試試“脫漆溶劑”會不會燃燒?徐于是撿起了沾有“脫漆溶劑”的紗布用火去點,頓時燃起燒手,慌忙甩掉著火的紗布,火沿著地板上的“脫漆溶劑”越燒越旺,未能及時撲滅,結果大火將禮堂燒毀,損失公共財物價值10余萬元。
問:在本案中,徐某的主觀罪過形式是什么?
5.肖某因其丈夫長期患病,久治不愈造成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便由嫌棄進而產(chǎn)生殺夫的惡念。某日晨,肖煮了兩碗面條,在其中份量較少又沒有雞蛋的一碗內(nèi)投下“1605”農(nóng)藥,放在灶臺上,并向兒子說“鍋里放有雞蛋的面條是給你吃的,灶臺上的那一碗是給你爸爸吃的,千萬別弄錯了。”說完后,便外出挑水去了。其子因腸胃不舒服,見鍋里那碗面多,又有雞蛋,怕吃不完,便把灶臺上少的一碗吃了。當肖返回家時,其子已中毒身亡。肖見自己毒死了兒子,心里十分難受。
問:在本案中,對肖某的主觀罪過形式應當如何確定?
【參考答案】
1.答:在本案中,甲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的犯罪。這是因為,他的行為在客觀上完全符合不作為犯罪的三個條件:(1)甲在其妻服毒的情況下負有特定的作為即采取搶救措施的義務,這一特定的作為義務,主要來源于其先行的與他人通奸的不法行為及與其妻爭吵扭打的行為,也與我婚姻法關于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yǎng)的規(guī)定和精神相關聯(lián),因為扶養(yǎng)是以被扶養(yǎng)者生命的存在為前提的。(2)甲在具備法定的作為義務、客觀上要求他實施而又能夠?qū)嵤⿹尵刃袨榈那闆r下,卻沒有及時履行這一作為義務,因而他具備了不作為行為。(3)這種不作為的行為導致了其妻死亡結果的未能避免,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因果關系齊備,就構成了甲負不作為犯罪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2.答:張某的行為與于某的死亡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有無,只能根據(jù)事物之間的客觀聯(lián)系進行判斷,而不能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認識到為轉移。于雖然患有高度血管粥樣硬化,并形成夾層動脈瘤的疾病,但卻能照常生活、工作;就是由于張的拳擊才致于血管內(nèi)的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最終導致于心血管堵塞死亡。可見,張未曾認識到自己一拳會致于死亡,但其這一行為在當時的特定條件下符合規(guī)律地引起了于死亡這一結果的發(fā)生。
3.答:在本案中,對佟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應作無罪處理。這是因為,根據(jù)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等八種嚴重故意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在本案中佟某的年齡只有15歲,對伍某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在主觀上是基于過失,不符合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的八種犯罪的要求,因此,對于佟某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4.答:徐某用打火機點燃沾有“脫漆溶劑”的紗布,結果引起火災,造成價值10余萬元的公司財物被燒毀,其主觀罪過形式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因為徐作為工廠漆工組的工人,應當知道油漆以及“脫漆溶劑”等物品屬于易燃物品,一旦著火將會造成嚴重后果,但他由于疏忽大意,誤認為“脫漆溶劑”可能不會燃燒,因此用火去試,結果將沾有“脫漆溶劑”的紗布點燃,當火燃燒時,慌忙將著火的紗布扔掉,結果又引燃了地板上的“脫漆溶劑”,造成火災。徐應當預見到自己點火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不是意外事件。同時,雖然徐點火是故意的,但他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火災,更談不上希望或者放任火災的發(fā)生,因此,徐的行為也不是故意犯罪。
5.答:肖某對于其子誤食有毒的面條而死亡,在主觀上應屬于過于自信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這是因為,(1)肖某對于自己在面條中投毒的行為可能會毒死其子是已經(jīng)預見到了,因此,她才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來防范。(2)肖某雖然已經(jīng)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毒死其子,但她卻輕信能夠避免,認為其子不會誤食有毒的面條。這表現(xiàn)為她一方面口頭告訴了其子該吃哪一碗,不該吃哪一碗;另一方面將二碗面條也分別放在不同的地方,以防其子端錯了。(3)當其子中毒死亡這一結果發(fā)生后,肖心里十分難受,這也說明其子的死亡是違背肖意愿的,肖對其子可能被毒死并不是采取聽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態(tài)度,只是由于過高地估計了自己所采取的預防措施,以致造成其子中毒死亡的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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