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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三卷)考點題及詳解四_第2頁

來源:中華考試網   2017-08-24   【

  11.甲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乙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關于甲、乙訴訟權利和義務,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甲只能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乙以申請或經法院通知的方式參加訴訟

  B.甲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乙不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C.甲的訴訟行為可對本訴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乙的訴訟行為對本訴的當事人不發(fā)生效力

  D.任何情況下,甲有上訴權,而乙無上訴權

  【考點】第三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答案】A

  【解析】關于第三人,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6條和《民訴意見》第65、66 條中,本題是對以上條文的綜合考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因此,A項正確。根據《民訴意見》第65條的規(guī)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和《民訴意見》第66條的規(guī)定,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所以,B項所言“甲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乙不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錯誤的。乙在法院判決他承擔責任之前不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判決他承擔責任之后,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C項“甲的訴訟行為可對本訴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乙的訴訟行為對本訴的當事人不發(fā)生效力”錯誤。參加之訴和本訴是兩個獨立的訴訟,甲是以本訴的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參加到本訴當事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的,甲的訴訟行為對參加之訴產生效力,對本訴不產生效力。乙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他在訴訟中只是輔助一方進行訴訟的作用,對本訴的當事人不發(fā)生效力。所以,C項錯誤。根據《民訴意見》第66條的規(guī)定,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所以,D項所言“任何情況下,甲有上訴權,而乙無上訴權”是錯誤的,法院在判決乙承擔責任的情況下,乙是有上訴權的。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

  12.李某向A公司追索勞動報酬。訴訟中,李某向法院申請先予執(zhí)行部分勞動報酬,法院經查駁回李某申請。李某不服,申請復議。法院審查后再次駁回李某申請。李某對復議結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關于上一級法院對該再審申請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裁定再審

  B.決定再審

  C.裁定不予受理

  D.裁定駁回申請

  【考點】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處理

  【答案】D

  【解析】關于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處理,規(guī)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審判監(jiān)督解釋》)第19條中,本題是對該條文的具體考察。根據《審判監(jiān)督解釋》第19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審查再審申請書等材料,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徑行裁定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據此可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院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裁定再審;另一種是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結合本題選項來看,李某對復議結果“不服”申請再審是不符合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的,故法院應該裁定駁回申請。所以,A、B、C三項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D項。

  13.甲、乙因遺產繼承發(fā)生糾紛,雙方書面約定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甲反悔,向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聲明雙方簽訂了仲裁協議。關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裁定駁回起訴

  B.裁定駁回訴訟請求

  C.裁定將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員會審理

  D.法院裁定仲裁協議無效,對案件繼續(xù)審理

  【考點】仲裁的范圍和仲裁協議的效力

  【答案】D

  【解析】關于仲裁的范圍和仲裁協議的效力,規(guī)定在《仲裁法》第2、3、16、17、18、19、20條中。本題是對《仲裁法》第3條和第17條的考察。根據《仲裁法》第3條的規(guī)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和第17條第(一)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的……。結合本題來看,甲、乙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是不能約定仲裁的,甲、乙之間的約定無效。所以,本題法院應裁定仲裁協議無效,對案件繼續(xù)審理。D項正確。A、B、C三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應選擇D項。

  14.關于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jiān)督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仲裁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由仲裁機構將該申請移交給相關法院

  B.仲裁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法院駁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請不予執(zhí)行,法院不予支持

  C.仲裁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沒有提出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此后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申請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法院不予支持

  D.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申請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機構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

  【考點】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jiān)督

  【答案】D

  【解析】本題是對《仲裁法解釋》第26、27條和《仲裁法》第28條、第61條和《民訴意見》第278條的考察。根據《仲裁法》第28條第2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因此,A項表述正確。根據《仲裁法解釋》第26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zhí)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zhí)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B項表述正確。

  根據《仲裁法解釋》第27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后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zhí)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選項表述正確。根據《仲裁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和《民訴意見》第278條的規(guī)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D項所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申請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機構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錯誤。因為申請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程序中,法院不能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本題是選非題,D選項符合題意,應選。

  15.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報社著作權糾紛案,判決乙賠償甲10萬元,并登報賠禮道歉。判決生效后,乙交付10萬元,但未按期賠禮道歉,甲申請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中,甲、乙自行達成口頭協議,約定乙免于賠禮道歉,但另付甲一萬元。關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不允許,因協議內容超出判決范圍,應當繼續(xù)執(zhí)行生效判決

  B.允許,法院視為申請人撤銷執(zhí)行申請

  C.允許,將當事人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甲、乙簽字或蓋章

  D.允許,根據當事人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

  【考點】執(zhí)行和解

  【答案】C

  【解析】關于執(zhí)行和解,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07條和《民訴意見》第266條中,本題是對《民事訴訟法》第207法條的考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zhí)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據此,C項正確。A、B、D三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應選擇C項。

  16.甲在麗都酒店就餐,顧客乙因地板濕滑不慎滑倒,將熱湯灑到甲身上,甲被燙傷。甲擬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本案當事人的確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甲起訴麗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訴乙,麗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訴,只能以乙或麗都酒店為單一被告

  D.甲起訴麗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考點】人身損害被告的確定

  【答案】D

  【解析】關于人身損害被告的確定,規(guī)定在《侵權責任法》第37條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6中。本題是對上述法條的綜合考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6條第2款的規(guī)定,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A項所言“甲起訴麗都酒店,乙是第三人”錯誤,乙也是侵權人。B項“甲起訴乙,麗都酒店是第三人”錯誤,麗都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是本案的被告,而不是第三人。C項“甲起訴,只能以乙或麗都酒店為單一被告”正確。D項“甲起訴麗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符合《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6條第2款的規(guī)定,正確。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為D。

  17.張某訴季某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判決生效后,張某以法院剝奪其辯論權為由申請再審,在法院審查張某再審申請期間,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關于法院的處理方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院繼續(xù)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進行審查,并裁定是否再審

  B.法院應當審查檢察院的抗訴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審

  C.法院應當審查檢察院的抗訴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繼續(xù)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D.法院直接裁定再審

  【考點】檢察院再審抗訴的效果

  【答案】D

  【解析】關于人民檢察院再審抗訴的效果,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88條中,本題是對該法條的考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結合本題來看,當事人申請再審和檢察院抗訴發(fā)生了重合,對檢察院的抗訴,法院是應當再審的。所以,本題法院應該直接裁定再審。D項正確。A項錯誤,因為法院在審查張某再審申請期間,檢察院提出的抗訴,對于檢察院的抗訴法院是應當再審的。對于本題而言,無論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是否成立,法院都是應當再審的。所以,法院沒有必要再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進行審查。B、C兩項錯誤,因為法院對檢察院的抗訴,應當再審。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為D。

  18.郭某訴張某財產損害一案,法院進行了庭前調解,張某承認對郭某財產造成損害,但在賠償數額上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張某承認對郭某財產造成損害,已構成自認

  B.張某承認對郭某財產造成損害,可作為對張某不利的證據使用

  C.郭某仍需對張某造成財產損害的事實舉證證明

  D.法院無需開庭審理,本案事實清楚可直接作出判決

  【考點】自認的法律效果

  【答案】C

  【解析】關于自認的法律效果,規(guī)定在《證據規(guī)定》第8條和第67條中。本題是對第67條的考查。根據《證據規(guī)定》第67條的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因此,A項、B項錯誤。C項正確。第一審民事案件,法院未經開庭審理,不得徑行裁判。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應選C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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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評論責編:che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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