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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題
1.人民法院屬于機關法人,無須經過登記即可取得法人資格。
答案:對
2.表見代理不能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答案:錯
3.用益物權是他物權。
答案:對
4.留置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
答案:錯
5.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合同保全方式之一。
答案:對
6.保管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
答案:錯
7.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無須征得債權人同意,通知債務人即可生效。
答案:錯
8.人格權的客體是人格利益。
答案:對
9.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答案:對
10.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作為行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依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答案:錯
論述題
11、試述我國民法中的宣告死亡
答:
一、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其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制度。
二、宣告死亡應具備下列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23條的規(guī)定,宣告死亡應具備以上條件:
(1)須受宣告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
該法定期間為:①普通期間。此期間為4年,自失蹤人音訊消失的次日起算。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間。此期間為2年,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對于在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應適用4年期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算。
(2)須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須經人民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申請死亡宣告案件后,須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如仍未獲知失蹤人的音訊的,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要件均已具備時,即可做出宣告死亡的判決。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就結束被宣告死亡的人以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而言,宣告死亡所法律后果 與自然死亡相同,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關系全部歸于消滅。
具體而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包括:繼承關系開始
(一)繼承關系開始。法定繼承人可依繼承法分割被宣告死亡人的遺產。如有遺囑,則遺囑開始生效,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依遺囑取得遺產。
(二)婚姻關系消滅。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可另行締結婚姻關系。
(三)債權債務關系清算了結,被宣告死亡人的債權人可向被宣告死亡人的繼承人請求履行債務,被宣告死亡人的繼承人可向其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如無繼承人,則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四)保險金或保險賠款開始履行給付。如保險合同約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或保險賠款條件,則現在條件已成就,保險人應開始給付合同約定的保險金或保險賠款。
(五)身份關系消滅。除婚姻關系外,破宣告死亡人的其他身份關系如父母子女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等也歸于消滅。
(六)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其民事主體資格即視為消滅,非經依法撤銷,死亡宣告的效力將得以維持。
(七)由于宣告死亡畢竟只是法律上的一種推定,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并未實際死亡。則其在當地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受影響,其在當地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無效。我國《民法通則》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四、死亡宣告的撤銷
被宣告死亡人的失蹤人如果重新回到其住所地,這種現象稱為生還。被宣告死亡人生還后,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一旦被撤銷,將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財產關系上的后果。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二)人身關系上的后果。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已再婚,則原婚姻關系因再婚而消滅,新的婚姻關系受保護,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主張新的婚姻關系無效;如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若雙方愿意重新結合,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橐鲫P系以外的其他人身關系自動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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