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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章習重點及習題講解:第二章_第4頁

來源:考試網  [ 2015年6月11日 ]  【

  甲有二子乙和丙。乙離家出走,經法院依法判決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遺產由丙繼承。甲病故3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繼承甲的遺產,請判斷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丙均為甲的繼承人,理由是甲與乙、丙之間是父子關系

  B.只有丙為繼承人,理由是繼承開始后,乙被宣告死亡

  C.乙無權要求繼承甲的遺產,理由是遺產已由丙繼承,該繼承行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D.乙有權繼承甲的遺產,理由是乙為甲的繼承人,且提出權利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

  AD.本題考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現(xiàn)時的繼承權問題。 乙雖被宣告死亡,但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只是結束以被宣告人原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卻不能取消該人的繼承權。因此A項正確。至于乙如何取得他本應繼承的財產,法律無明確規(guī)定,我以為,可類推適用《民通意見》第40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庇指鶕(jù)《繼承法》第8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北景福皺嗬磺址钢铡睉员恍嫠劳鲋酥匦鲁霈F(xiàn)之日起算,故未超過訴訟時效。

  (三)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非經法定程序,個人拒絕無效),期間的財產和債務轉化為共同財產;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此時沒有轉化共同財產的問題。

  (四)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

 。ㄎ澹├^承:

  F.賠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4.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單人自然人申請個體經營的,必須是享有勞動權的自然人,即應年滿16歲,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進行核準登記。

  A.訴訟當事人: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戶主(業(yè)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

  B.債務清償:誰投資、誰使用,就由誰清償。

  a.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b.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c.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d.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如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時,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5.個人合伙:

  A.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yè)的區(qū)別:

  a.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自然人合伙,而合伙企業(yè)是兩個以上承擔無限責任的主體的合伙,可以說個人合伙是合伙企業(yè)的一種原始形式,但不是合伙企業(yè)。

  b.雖然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yè)不同,但由于都是無限責任承擔者的合伙形式,所以個人合伙的許多規(guī)定與《合伙企業(yè)法》相一致。

  c.個人合伙由民法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由商法規(guī)定;合伙是一個協(xié)議/合同行為,無須章程。

  B.個人合伙的訴訟當事人:

  a.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并由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伙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fā)生法律效力。

  b.未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伙人人數(shù)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推舉訴訟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委托手續(xù)。

  C.相關規(guī)定:

  a.協(xié)議: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shù)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xié)議。

  b.個人合伙的組成不受彼此有無人身關系的限制,比如兄弟間可以成立個人合伙。

  c.實際入伙:公民按照協(xié)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注:此時即使不參予經營,亦為合伙人。

  D.財產歸屬:

  a.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

  b.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c.初期投入財產和經營積累財產的區(qū)別:前者歸屬依約定,后者為共有財產。

  E. 經營管理:

  a.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zhí)行或監(jiān)督的權利。

  b.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注:內部協(xié)議不得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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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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