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等級附加信息包括產煙特性、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和煙氣毒性等級。
(2)在火災中,建筑耐火構配件起著阻止火勢蔓延擴大、延長支撐時間的作用,它們的耐火性能直接決定著建筑物在火災中的失穩(wěn)和倒塌的時間。
(3)影響建筑構配件耐火性能的因素較多,主要有材料本身的屬性、建筑構配件結構特性、材料與結構間的構造方式、標準所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災種類和使用環(huán)境要求等。
2
對防火間距實地進行測量時,應沿建筑周圍選擇相對較近處測量間距,測量值的允許負偏差不得大于規(guī)定值的5%;建筑與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為建筑外墻至堆場中相鄰堆垛外緣的最近水平距離。
3
設置在該綜合樓內的柴油發(fā)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應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2)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3)燃料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4)供柴油發(fā)電機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儲罐,其布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2014)的有關規(guī)定。
4
通常情況下,綜合樓主樓與單層商店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9m,可采取以下措施解決防火間距不足的問題:
(1)將與單層商店相鄰的綜合樓主樓外墻設置為防火墻或將與單層商店相鄰的比單層商店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綜合樓主樓外墻設置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后,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將單層商店改造為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相鄰綜合樓主樓的一面外墻為防火墻后,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m。
(3)將與單層商店相鄰的綜合樓主樓外墻設置為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置為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后,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m。
(4)拆除防火間距內的原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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