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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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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中級法律法規(guī)講義:第十六章第一節(jié)

來源:考試網(wǎng)  [2018年12月2日]  【

  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考點分析

  最近幾年考試中,本章知識約占比例10%,從22章內容看,本章屬于重點章節(jié),出題率很高,應重點復習。考生需要在復習時了解民商事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重點掌握代理、《擔保法》、《公司法》的有關內容。

  本章結構:

  第一節(jié) 民法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度嗣窆埠蛧穹ㄍ▌t》(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二條規(guī)定: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1986年,我國制定頒布了《民法通則》,確立了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我國還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民事部門法,如《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等,共同構成了我國的民法體系。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大類,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1.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人身關系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2.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財產關系是指以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關系。

  上述社會關系作為民法的調整對象,必須發(fā)生在平等的主體之間。所謂平等的主體,就是指主體之間互不隸屬,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相互之間的關系上能保持自己的意志獨立和自由。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的民事立法確立了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也稱法律地位平等原則。即使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也與其他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有充分的表達自己真實意志的自由,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和終止某種民事法律關系,也稱意思自治原則!睹穹ㄍ▌t》第四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守法原則。守法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時,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6.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良俗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7.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在行使民事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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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主體

  (一)民事主體概述

  民事主體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規(guī)范具有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資格,并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根據(jù)《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我國的民事主體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也可以作為民事主體。

  (二)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人類自然規(guī)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個人。公民是從國籍的角度來說的,如凡具有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自然人是民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為自然人中還包括在本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所有自然人,無論年齡、性別、民族、職業(yè)等差別,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根據(jù)行為人的年齡、智力與精神狀況,將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三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夠完全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睹穹ㄍ▌t》第十一條規(guī)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是指行為人只能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的資格!睹穹ㄍ▌t》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兩類: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從事其他民事活功,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行為人不具備獨立實施任何民事行為的資格。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類: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要從事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分類。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以法人活動的性質為標準,法人分為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1)企業(yè)法人。

  企業(yè)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在我國,公司是最重要的企業(yè)法人形式。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機關法人。

  機關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權力,以國家預算作為活動經費,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各級國家機關,如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

  (3)事業(yè)單位法人。

  事業(yè)單位法人是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等活動的法人。

  事業(yè)單位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參與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雖然有時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該收益只能用于目的事業(yè),且屬于輔助性質。

  (4)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由成員自愿組成,為實現(xiàn)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1)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僖婪ǔ闪。

  依法成立包括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兩方面。

  實體合法是指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實體要件,包括成立的目的、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等均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程序合法是指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設立。

 、谟斜匾呢敭a和經費。

 、塾凶约旱拿Q、組織機構和場所。

 、苣軌颡毩⒊袚袷仑熑巍7ㄈ吮仨毮軌蛞云湄敭a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能力包括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①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法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以下不同:

  一是起止時間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則始于成立,終于法人終止。

  二是差異程度不同。不同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則因法律、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的不同而各不相同。

  三是范圍不同。自然人和法人各有一些特有的權利能力,如自然人有繼承權,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屬于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商業(yè)銀行的貸款業(yè)務經營權,自然人則不能享有。

 、诜ㄈ说拿袷滦袨槟芰。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不僅包括法人為一定民事行為的能力,也包括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以下不同:

  一是起止時間不同。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一起產生、同時消滅,兩者起止時間完全一致。

  而自然人則隨著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一定年齡取得限制或完全行為能力,自然人不僅因死亡而使其行為能力消滅,還可因其患精神病而喪失部分或完全行為能力。

  二是范圍不同。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范圍始終與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相一致,而自然人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兩者的范圍是不一致的。

  三是實現(xiàn)方式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通過自然人自身的行為實現(xiàn),即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為自己設定民事權利義務。

  而法人是一種組織體,其自身在客觀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樣實施民事行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活動來實現(xiàn)的。

  3.法人機關及分支機構。

  (1)法人機關。法人機關,是指根據(jù)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活動的個人或集體。

  法人機關通常可以分為意思機關、執(zhí)行機關、代表機關和監(jiān)察機關。

  意思機關也稱權力機關、決策機關,是形成法人意思的機關,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

  執(zhí)行機關是實施意思機關意志的機關,如董事會。

  代表機關是代表法人對外從事民事活動的機關,如法定代表人。

  監(jiān)察機關是對法人機關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監(jiān)察的機關,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監(jiān)事會。

  (2)法人分支機構。法人分支機構是以法人財產設立的相對獨立活動的法人組成部分。

  法人分支機構,仍屬于法人的組成部分,其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最終由法人承擔,不具有獨立責任能力,與有獨立責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法人的分支機構還可以在法人的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4.法人的變更與終止。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在存續(xù)期間內,其性質、組織機構、經營范圍、財產狀況以及名稱、住所等重要事項上發(fā)生的變動。

  法人的終止,是指從法律上消滅法人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法人終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銷,依法被解散,破產,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前,必須進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依據(jù)其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清算是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沒有經過清算,即使法人被撤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自動歇業(yè)、法人資格也沒有終止。

  (四)其他民事主體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聯(lián)營企業(yè)等也是合法的民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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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jiangho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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