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證券市場典型違法違規(guī)行為及法律責任
第二節(jié) 證券二級市場
證券二級市場大綱說明
掌握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刑事責任的認定;掌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的認定;掌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的認定;掌握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的認定;掌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的認定;熟悉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的犯罪構成、刑事追訴標準及其法律責任。
考點一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含義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yè)人員,證券業(yè)協(xié)會、期貨業(yè)協(xié)會或者證券期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考點二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犯罪構成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yè)人員以及有關監(jiān)管部門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guī)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考點四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考點五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或者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準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考點六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含義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要點 |
內容 |
客體要件 |
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本罪針對金融機構背離受托義 務,擅自運用受托客戶財產的行為而設立 |
客觀要件 |
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行為。 (1)所謂違背受托義務,是指金融機構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受托人應盡的法定義務以及違反有關委托合同所約定的有關金融機構應該承擔的具體約定義務。 (2)所謂擅自運用,是指非法動用受托客戶的資金,包括具有歸還意圖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歸還的非法占有。 (3)所謂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是指客戶按約定存放在各類金融機構或者委托金融機構經營的資金和資產,含存款、證券交易資金、期貨交易資金以及受托理財業(yè)務中的客戶資產、信托業(yè)務中的信托財產、證券投資基金等 |
主體要件 |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具體指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是指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有資格開展投資理財特定業(yè)務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該犯罪主體是 單位 |
主觀要件 |
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一般是為了獲取非法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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