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咨詢工程師《政策規(guī)劃》命題點:項目法人責任制
命題點 項目法人責任制
1.制定和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目的
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guī)范項目法人的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依據(jù)《公司法》,原國家計委制定并頒布了《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guī)定》。
2.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適用范圍
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沒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
3.項目法人的設立
設立形式: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項目法人的職責: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項目法人設立的時間要求: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丁作。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正式成立項目法人。
4.項目法人的組建
由原有企業(yè)負責建設的基建大中型項目,需新設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設立項目法人,并按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只設分公司或分廠的,原企業(yè)法人即是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以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存在的,則要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投資方負責組建。
項目法人是國有控股或參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則要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