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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2012年1月自考《婚姻家庭法原理與實務》試題_第4頁

來源:考試網(wǎng) [ 2012年3月14日 ] 【大 中 小】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6分,共12分)
31.簡述婚生子女推定的原則和方法。
32.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在身份上的效力有哪些?
五、論述題(本大題共1小題,14分)
33.論夫妻約定財產(chǎn)制的效力。
六、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共24分)
34.(本題10分)
宋某(男)與馬某(女)于1993年10月結婚。1995年,宋某的好朋友陳某和張某想合伙開一個超級市場,邀請宋某入伙。宋某和馬某商量,馬某同意。宋某遂將家里的積蓄1.5萬元投資入伙,之后宋某成為好運來超市的合伙人。由于宋某很有管理能力,陳某和張某逐漸將超市的管理經(jīng)營工作都交給宋某打理。“好運來”超市連年盈利,宋某在超市的份額已經(jīng)達到30萬。2004年4月,宋某和馬某因感情破裂,協(xié)議離婚。但馬某被其單位辭退,處于失業(yè)狀態(tài),馬某打算在超市工作。宋某與馬某就超市的投資達成協(xié)議,約定宋某將自己的一半份額轉(zhuǎn)讓給馬某,馬某成為“好運來”超市的合伙人,占有15萬元的份額。但是,“好運來”超市的其他合伙人陳某和張某不同意馬某入伙,并不經(jīng)馬某同意對合伙企業(yè)的經(jīng)營做出決策。馬某遂于2004年5月8日將陳某和張某訴至法院。原告馬某訴稱,我與宋某達成協(xié)議,合法地擁有了“好運來”超市15萬元的份額,已經(jīng)成為該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但被告拒絕承認我的地位,侵犯了我的權利,要求法院判令陳某和張某確認自己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合伙人地位。被告陳某和張某答辯稱,我們作為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有權決定新合伙人的入伙,馬某不懂經(jīng)營管理,超市也不缺人手,我們可以反對馬某入伙。法院經(jīng)詢問陳某和張某,其二人均不愿意購買馬某所持有的份額,也不同意宋某退伙或者退還已經(jīng)屬于馬某的財產(chǎn)份額。
根據(jù)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馬某是否能夠取得合伙人地位?
35.(本題14分)
2003年5月王某(男)與趙某結婚,雙方書面約定婚后各自收入歸個人所有。2004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購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趙某辭職在家,專門負責照料女兒及王某的生活。雙方又書面約定今后各自收入歸夫妻共同所有。2008年8月王某提出離婚,趙某得知王某與張某已同居多年。離婚后不久,趙某發(fā)現(xiàn)王某曾在2007年3月私自購買了一處房產(chǎn)并登記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訴王某,要求再次分割房產(chǎn)。
根據(jù)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1)法院應支持趙某的下列哪些主張?
①趙某因撫育女兒、照顧王某生活付出較多義務,王某應予以補償。
②離婚后趙某沒有住房,應根據(jù)公平原則判決王某2004年購買的住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③王某與張某同居導致離婚,應對趙某進行賠償。
(2)趙某請求再次分割房產(chǎn)的依據(jù)是什么?趙某請求分割房產(chǎn)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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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smile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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