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寫作輔題(本題15分)
22.根據(jù)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為原告擬寫代理詞中代理意見提綱。
李曉紅,女,39歲,漢族,××省××市××學校教師,住××市××路××號。王明,男,41歲,漢族,××省××市開發(fā)區(qū)培訓中心主任,住址同上。李曉紅與王明于1992年經(jīng)人介紹戀愛結婚,婚后兩人感情尚好,生活上互相關心,互相幫助,工作都非常出色。2005年王明單位新聘來一名女員工胡穎,因工作關系王明與胡穎接觸頻繁,一年后兩人關系曖昧,后來發(fā)展到公開在外同居,單位的人對此議論紛紛。對王明的所作所為,李曉紅及雙方單位領導、同事曾多次勸說,王明不僅不聽,反而認為事情鬧到如此地步完全是因為李曉紅的緣故,因此王明很少回家,偶爾回家也是與李曉紅大吵大鬧。
2007年2月19日,李曉紅向××省××市××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丈夫王明離婚。理由是:近年來,王明不撫養(yǎng)孩子,不回家履行丈夫的義務,偶爾回家后還找茬鬧事或動手打人。更為嚴重的是隨著工作職務的變化,地位的升遷,王明變本加厲,在外與胡穎公開非法同居,對此王明單位的同事趙鋼、張詠梅以及鄰居武曉勇等人均可證明。因此認為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同時要求婚生女兒王一帆(12歲)由自己撫養(yǎng);現(xiàn)居住的位于××市××路××號的房屋(面積為110m2)判歸自己所有;被告每月給付撫養(yǎng)女兒的生活費1000元。
附:
《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自考真題暫不提供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