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處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時應劃清的界限是什么?
在處理借婚姻索取財物問題,應注意借婚姻索取財物同買賣婚姻的區(qū)別,同男女雙方自愿饋贈的區(qū)別。一方對他方或其父母饋贈某些財物是完全合法的。此外,還應劃清借婚姻索取財物和借婚姻從事詐騙的界限,以結(jié)婚為名騙取錢財?shù),應視其情?jié)依法制裁。
(考試重點)最高法司法解釋彩禮返還的規(guī)定
根據(j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2)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適用上述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時,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例題·案例分析題]
1998年8月,介紹人為趙某某介紹對象。趙的父親對介紹人說,女兒曾訂過婚,收過彩禮,現(xiàn)在已退婚了,但收人家1300元的彩禮還沒退。如果對方肯出這筆彩禮,女兒就可以同他相識,搞對象。
介紹人將這一情況向李某某及其父親講了,李某某之父為了急于給兒子成親,滿口答應被告家提出的條件,當下就帶著錢和兒子隨介紹人去相親。雙方見過后都表示滿意,原告之父當即給趙某某1300元。雙方于一個月后登記結(jié)婚。結(jié)婚之后,被告遲遲不遷戶口,且三天兩頭回娘家,后干脆不回婆家居住,并直言相告,其同意與原告結(jié)婚,完全是為了讓原告替其償還彩禮錢。原告出于無奈,于2000年2月向縣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女方歸還過去索要的全部彩禮。
李某某訴趙某某離婚案——離婚時,趙某某所收彩禮是否應當返還?
[答案]我國《婚姻法》第3條規(guī)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當事人實施此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范,屬于違法行為。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guī)定,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