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現場勘驗是偵查人員借助感覺器官和科學技術手段,對犯罪現場中有關的痕跡、物品、人身、尸體等進行觀察、顯現、記錄、提取、分析和檢驗,發(fā)現、收集偵查線索和犯罪證據的一項偵查活動。犯罪現場勘驗又稱現場實地勘驗。
整體巡視是勘查人員對犯罪現場的周圍環(huán)境、現場外部和內部狀態(tài)所進行的概覽性的巡視觀察。
所謂局部觀察,是指勘查人員在現場整體巡視的基礎上,根據已經確定的犯罪現場勘驗范圍、重點和順序,將現場劃分為若干部分,然后組織現場勘查人員分工負責或集中力量逐一對犯罪現場上客體的特點、狀態(tài)、位置及其相互關系等進行觀察研究和記錄。
個體勘驗是勘查人員在局部觀察的基礎上,對現場上與犯罪行為有關或可能有關的痕跡、物證,逐一進行勘驗和檢查。
靜態(tài)勘驗是在不觸動勘驗客體的情況下,觀察、記錄、檢驗其位置、狀態(tài)、特征,研究其暴露部分的結構與形態(tài)變化,以及與其他客體及犯罪行為的關系,尋找、發(fā)現較為明顯的痕跡、物證。
動態(tài)勘驗是在靜態(tài)勘驗的基礎上,在移動翻轉勘驗客體的情況下,借助各種技術手段和方法,觀察、記錄、檢驗客體非暴露部分的特征和變化,尋找、發(fā)現較為隱蔽的和微量的痕跡、物證,研究痕跡、物主的形成機理及與犯罪行為的關系。
痕跡、物證是指案件偵查過程中依法收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實物、材料或印跡。
法國著名的偵查學家洛卡德早在1910年就提出了“物質交換原理”,即任何兩個物體只要發(fā)生接觸就會產生物質交換現象。
現場勘查記錄是指在現場勘測查過程中,利用筆錄、繪圖、照相、攝像等方法將犯罪現場狀況和勘查過程固定和記載下來的一項重要的法律文書。
完整的現場勘查記錄,一般由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相、現場繪圖三部分組成,根據需要還可進行現場錄像。
犯罪現場勘驗筆錄,是指現場勘查人員對現場情況和勘驗過程所作的文字記載。
犯罪現場照相是運用攝影技術,按照現場勘查的要求,真實記錄、固定現場狀況及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品的一種技術方法。
完整的犯罪現場照相包括:現場方位照相、現場全貌照相、現場中心照相、現場細目照相。
1、 現場方位照相,F場方位照相反映整個犯罪現場及其周圍環(huán)境情況,記錄、固定現場位置及與周圍環(huán)境的內在聯(lián)系。
2、 現場全貌照相,F場全貌照相又稱現場概覽照相或概貌照相,它是記錄記錄現場全貌和現場內部各個部分之間關系的一種照相形式。
3、 現場中心照相。現場中心照相又稱現場重點部位照相,它是記錄犯罪現場中心部位和反映現場主要物體特點及其與臨近物體、痕跡之間關系的一種照相形式。
4、 現場細目照相,F場細目照相是記錄和固定犯罪現場上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品的照相。
5、 犯罪現場照相的方法。
(1) 相向拍攝法,即以被拍物為中心,從兩個相對方向進行拍攝的方法。
(2) 十字交叉拍攝法,即以現場被拍物體為中心,從四個相對方向對物體交叉拍攝,它實際上是兩次相向拍攝。
(3) 直線連續(xù)拍攝法,即將照相機沿著被拍物由一端向另一端做直線平行移動,分段拍照,然后將連續(xù)拍攝的幾張照片依次拼接成一張完整的照片,以反映被拍物的全貌。
(4) 回轉連續(xù)拍攝法,即將照相機固定在一個拍攝點上,通過轉動照相機的拍攝角度,將被拍物分成幾段依次拍照,然后將照片拼接起來,合成一張照片。
(5) 比例拍照法,即在痕跡、物品旁邊放置比例尺后再行拍攝,將比例尺與痕跡、物品同時攝入鏡頭,根據比例尺的讀數可以計算出被拍物的大小以及它們之間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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