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債權人的撤銷權
1、撤銷權的概念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減少責任財產而妨害其債權實現(xiàn)時,依法享有的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權利。
以法國為首的很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有撤銷權制度。我國《合同法》第74條也對撤銷權作了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為了防止債權人濫用撤銷權,行使撤銷權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客觀要件。所謂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客觀上實施了某種危害債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主要有:第一,放棄到期債權;第二,無償轉讓財產;第三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2)主觀要件。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主觀上的惡意,即在進行交易時,明知或者應知有害于債權的實現(xiàn)仍進行交易。撤銷權的行使是否以債務人處分財產具有主觀惡意,各國均主張應區(qū)分行為的有償和無償。如果是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則不以債務人實施處分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要件,不論債務人對其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是否有過錯,均可予以撤銷。如果是債務人以明敁小’合理的低價 轉讓財產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撤銷權的成立以債務人和受讓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如果受讓人在受益時不知道該行為有害于債權,而是在行為結*之后才知道債務人實施的行為有 害于債權,債權人不得撤銷該行為。因此,在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下,撤銷權的成立必須以受讓人有惡意為要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
3、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力
(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被撤銷后,視為自始無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對受益人或受讓人的效力。受益人或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行為因被撤銷而無效的,受益人或受讓人應當將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債務人,已向債務人支付代價的,則有權請求債務人返還。
(3)對債權人的效力。因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而返還的財產,是債務人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優(yōu)先受償,該債權人也不得請求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直接對其清償。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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