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
國際商事仲裁主要處理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的經濟爭端。
一、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1. 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
【單選】國際商會總部設于法國巴黎。
【單選】仲裁院本身不處理爭端,其主要職能是批準仲裁裁決的形式。
l 適用仲裁院主持的調解或仲裁程序必須符合的條件:
(1) 爭端必須屬于國際商務爭端。
(2) 爭端當事人各方的書面同意。
2. 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該仲裁院逐步發(fā)展為受理東西方經濟貿易爭端的仲裁中心。
3. 中國受理涉外經濟爭端的常設仲裁機構
(1)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多選】可受理的爭端有:
① 外商投資企業(yè)相互之間的爭端
、 國際經貿爭端
、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的爭端
④ 涉及中國法人、利用外資進行項目融資的爭端;
、 當事人協(xié)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其他國內爭端。
(2) 中國各地仲裁委員會
(3)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民間非營利性的中立機構。
二、 國際商事仲裁程序
仲裁員通常要求的必備條件包括:
(1) 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2) 具有一定的專業(yè)能力、資歷和學歷
(3) 品德高尚,公正無私
(4) 與特定案件無利害關系。
1. 仲裁審理
(1) 審理方式
【單選】如有必要,在仲裁審理中仲裁庭有權調查證據。
① 口頭審理
、 書面審理
(2) 仲裁中的調解
【單選】仲裁中的調解是指在仲裁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進行的調解。
2. 法律適用與仲裁地選擇
【多選】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律適用可能涉及三個不同的問題是可適用的程序法、可適用的沖突法規(guī)則、可適用的實體法。
依國際慣例,在仲裁協(xié)議未作法律適用規(guī)定的情況下,仲裁庭適用仲裁地法。
3. 仲裁裁決
(1) 仲裁裁決的類型
① 最終裁決
② 部分裁決
、 中間裁決
(2) 仲裁裁決的作出、形式與內容
仲裁裁決一般應依仲裁庭的多數票作出。
(3) 仲裁裁決的效力
l 作為例外,當出現(xiàn)某些特定事由時,也允許當事人提請法院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以求撤銷該項裁決。這些特定事由通常包括:
① 沒有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
、 裁決內容超出仲裁協(xié)議規(guī)定的范圍;
③ 仲裁員行為失當;
、 以仲裁地國法律屬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項;
、 裁決系根據偽證作出;
⑥ 仲裁程序不當;
、 裁決不符合法定要求;
、 裁決違反仲裁地國公共秩序。
【多選】有關仲裁裁決的表述正確的有:
、 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效力;
、 仲裁裁決必須是書面形式;
③ 仲裁裁決可以表現(xiàn)為部分裁決;
、 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
三、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
【論述】仲裁裁決生效之后,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zhí)行,當事人另一方可向內國或外國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承認該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并予以強制執(zhí)行。
1. 仲裁裁決在內國的承認和執(zhí)行
當事人一方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當事人另一方可請求內國(仲裁地國)法院予以承認和執(zhí)行。
根據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對方當事人可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2. 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zhí)行
仲裁裁決作出后,由于敗訴人或其財產在仲裁地國境外,就可能產生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zhí)行問題。
目前,在這方面最重要的國際公約是1958年《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該公約要求各締約國應承認當事人雙方訂立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并應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1)我國法院根據國際條約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
1986年我國加入《紐約公約》,并作出“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此外,我國還同許多國家簽訂了雙邊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其中大多有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條款。我國法院將嚴格履行條約義務;如無上述條約義務,我國法院將按照互惠原則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
(2)我國仲裁機構仲裁裁決作出后,在當事人一方拒不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另一方擬在外國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該仲裁裁決,如被請求國是《紐約公約》締約國或與我國有其他有關條約關系,則應依有關條約規(guī)定向被請求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如無上述條約義務,則應按被請求國有關法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