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稅收征納程序法律制度:
1、稅收管理制度:(是稅收征納的基礎和前提)
(1)稅務登記(2)賬證管理(3)納稅申報
2、稅收征收制度:(稅收征納的核心和關鍵)
(1)稅款征收基本制度:即一般制度,主要包括征納主體制度、稅務管轄制度、征收方式制度、稅額確定制度、征納期限制度、文書送達制度等。
(2)稅款征收特別制度:包括稅收減免制度、退稅制度、緩征制度和補稅制度、追征制度等。
(3)稅款征收保障制度:
a.稅收保全制度:
概念:是指為了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預防納稅人逃避稅款繳納義務,以使稅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項制度。
措施:責令限期繳納稅款、責成提供納稅擔保、通知凍結等額存款、扣押查封等額財產。
b.強制執(zhí)行制度:
概念:指在納稅主體未履行其納稅義務,經由征稅機關采取一般的稅收征管措施仍然無效的情況下,通過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以保障稅收征納秩序和稅款入庫的制度。
措施:(見教材第240面)
c.欠稅回收保障制度:它由一系列具體制度構成,如離境清稅制度、稅收優(yōu)先權制度、欠稅告知制度、代位權與撤銷權制度等
3、稅務檢查制度:
(1)概念:通常是指征稅機關根據(jù)稅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而對納稅主體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檢驗、核查的活動。
(2)征稅機關的稅務檢查權:資料檢查權、實地檢查權、資料取得權、稅情詢問權、單證查核權、存款查核權
(3)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方面的義務:資料退還的義務、保守秘密的義務、持證檢查的義務
四、重復征稅與稅收逃避的防止:
1、重復征稅概述:從廣義上說,可分為三類:
(1)稅制性重復征稅,它是由于復稅制引起的
(2)法律性重復征稅,它是由于稅收管轄權的沖突造成的。
(3)經濟性重復征稅,它是由于對不同的納稅主體的同一稅源征稅而造成的。
2、避免重復征稅的方法:
(1)免稅法:也稱豁免法,是指對于本國居民源于境外的已納稅的跨國所得,允許從其應稅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稅,從而避免重復征稅的方法。它包括全額免稅法和累進免稅法兩種,但一般多采行后者。
(2)抵免法:也稱稅收抵免,是指對于本國居民在境外已納的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從而避免重復征稅的方法。按適用的主體可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
3、防止稅收逃避的制度:
(1)稅收逃避的概念:指通過規(guī)避稅法來全部或部分地逃脫、避免承擔納稅義務的各種行為。它包括逃稅(或稱偷稅)、避稅等,其行為結果是國家稅收的流失。
(2)逃稅、避稅、節(jié)稅的區(qū)別:
逃稅:通過對法律規(guī)定的直接違反來減少或免除納稅義務。
避稅:通過鉆稅法的漏洞或罅隙來減少或免除納稅義務,它雖然不違反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在形式上是不違法的,但在實質上卻是間接違反稅法宗旨的行為
節(jié)稅:也稱稅收籌劃,是通過完全合法的經濟或法律安排來降低或免除稅負的行為,它并不屬于稅收逃避行為。
五、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
主要包括:納稅人違反稅務管理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納稅人違反稅款征收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如偷稅行為、欠稅行為、抗稅行為、騙稅行為的法律責任等)
記住幾個名詞解釋:
偷稅行為: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欠稅行為:即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屆滿后,仍未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抗稅行為,即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騙稅行為,即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它是指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個人通過采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2、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
扣繳義務人如果違反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則同樣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稅務人員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
稅務人員違反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