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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本科保險學原理章節(jié)考點講義第九章健康保險

來源:考試網 [ 2014年8月8日 ] 【大 中 小】

  第九章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亦稱醫(yī)療和疾病保險,它是保障被保險人因疾病不能從事工作,以及因病致殘時,由保險公司提供一次給付或定期給付保險金的各種保險的總稱。

  健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有區(qū)別的,前者只對因疾病引起的傷殘負責給付,后者只對因意外傷害引起的傷殘負責給付。

  健康保險與人壽保險的不同之處:

  1、性質不同。

  健康保險是對因身體傷殘、疾病或支付醫(yī)療費用而造成的損失所提供的一次給付或定期給付的各種保險的統(tǒng)稱,人壽保險則是以人的生死為保險事故,由保險人按契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2、保費要素不同。

  健康保險保費的多少,與殘疾率、費用率的高低成正比,而與利率成反比。利率和費用率同樣影響人壽保險的費率,而另一個影響因素是死亡率而不是殘疾率。

  3、保險期不同。

  健康保險多為短期保險,通常為一年。而人壽保險的保期較長,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長達二三十年以上。

  4、給付保險金的基礎不同。

  前者保險金給付要視醫(yī)療實際情況而定,有三種給付基礎:定額基礎、實際給付基礎、預付服務基礎。而一旦發(fā)生人壽保險的責任事件,一律按當初約定的數額給付保險金。

  健康保險中“疾病”的意義:

  1、疾病須是由非先天原因引起的。

  2、疾病須是由人身內部原因所致。

  3、疾病須是偶然性原因造成的。

  健康保險的種類:

  1、住院費用保險

  2、住院醫(yī)療費用保險。

  3、高額醫(yī)療費用保險。

  4、癌癥醫(yī)療費用保險。

  5、外科手術費用保險。

  第六節(jié)人身保險費的計算原理

  人身保險費的構成:

  人身保險費由兩部分構成,即純保險費和附加保費。前者用于保險金的給付,后者用于保險公司為維持各項業(yè)務經營費用的開支。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中的純保費部分,又可分解為危險保費和儲蓄保費。其中前者是用來支付當年保險金的給付,后者則是純保費減去危險保費后的剩余部分,這部分保費逐年以復利積累用來彌補未來年份保費的入不敷出。

  人身保險費的確定原則:

  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承擔的各項給付義務,應與投保人交付的保費大體持平。換言之,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應大體相當,這是確定人身保險費的基本原則。

  確定人身保險費的注意事項:

  1、足夠性。

  2、公平性。

  3、一致性。

  4、競爭性。

  人壽保險費的確定基礎:預定死亡率、生存率、預定利率和預定費用率,這幾項即為壽險保費計算的要素,亦稱壽險保費計算的基礎率。

  1、生命表,又稱死亡表。分為兩類:國民生命表和經驗生命表。國民生命表的死亡率必然要高于經驗表的死亡率。

  2、利息。利息的計算有單利和復利兩種方法。

  第九章再保險

  第一節(jié)再保險概述

  再保險亦稱分保,是分擔保險人風險責任的保險。保險人承保業(yè)務后,將承受風險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給其他保險人,以便分散責任,保證業(yè)務經營的穩(wěn)定性。這種風險轉移方式實際上是保險的再一次保險,故稱為再保險。

  再保險是保險人與分保接受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

  再保險業(yè)務的原保險人一般稱為分保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險業(yè)務的公司叫做分保接受人或接受公司。分保分出人應繳納的保險費稱為分保費。為彌補分保業(yè)務交往過程中的開支,分出公司須向分保接受人收取一定的費用,稱為分保手續(xù)費,亦稱分保傭金。

  再保險與保險的關系:

  1、再保險是保險的一種。它源于保險,即由保險派生發(fā)展而來。保險是前提和基礎,沒有保險,再保險無從談起;再保險是后盾和保障,沒有再保險做支柱,保險的發(fā)展就會大受限制。換言之,保險和再保險不僅關系密切,而且相輔相成,互相促進。

  2、再保險是以原保險業(yè)務為基礎的另一種獨立的保險形式,通過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簽訂分包調或再保險合同來實現。

  保險和再保險的區(qū)別:

  1、合同當事人不同。

  保險合同的主體是當事人和關系人,投保人是保險申請人;保險人指簽訂合同的另一方,即保險公司或代理人;被保險人是指保險契約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發(fā)生事故后有權索取賠款或保證金的人。在再保險中,原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而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都是保險人,即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

  2、保險標的不同。

  原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人身、信用及其有關的利益和責任,而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是分出人所承擔的責任或風險。不過,再保險合同中的這種非物質的保險標的有必須以原保險合同的物質和非物質的保險標的為基礎,因此,它們之間又有著密切的聯系。

  3、合同性質不同。

  原保險合同具有補償性或給付性,而在分保合同中,是以補償為原則,表現為分攤性。

  4、合同涉及主客體廣度不同。

  原保險合同涉及面窄,通常僅為一家保險公司和某一保戶,而且多在國內范圍內承保,而再保險合同往往涉及面很廣。

  再保險的職能和作用:

  1、分散風險。

  2、穩(wěn)定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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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dua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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