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文化政策與法規(guī)》章節(jié)講義:第5章
第五章:演出市場管理類法律
1.營業(yè)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組織者以獲取款、物或廣告效益為目的的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方式有(思考題):
(1)售票和包場的。
(2)支付演出單位和個人演出費的。
(3)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的。
(4)有贊助和捐助的。
(5)以演出吸引顧客和觀眾,為其他經營活動服務的。
(6)以其他經營方式組織演出的。
2.營業(yè)性演出管理:
(1)演出過程管理:如偷梁換柱。
(2)假唱
(3)納稅
(4)義演
(5)許可證、批準文件、營業(yè)執(zhí)照。
案例:案例分析:(教材148頁)
問題:A公司、B公司、體育中心、演職人員在這次演出活動中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
1. A公司沒有演出經紀資質,卻擅自與組委會和演員簽訂代理演出合同,非法獲取高額演出代理費用,違反《條例》第四十條,《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1997年版《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營業(yè)性演出單位的,或者未取得營業(yè)性演出許可,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2. B公司沒有按《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提供虛假文件,倒賣政府許可,收取高額費用。
3.體育中心明知此次演出活動是慈善公益演出,仍收取60萬元的高額場地租金,違反《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
4.參加此次演出的演職員明知或者應知此次演出為慈善公益演出,仍收取高額出場費,違反《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
3.營業(yè)性組臺演出:指除文藝表演團體的獨立演出或聯合演出之外臨時組合的營業(yè)性演出。
4.營業(yè)性演出的安全保障。(P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