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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文化政策與法規(guī)》章節(jié)講義:第4章

來源:華課網校  [2017年8月11日]  【

自考《文化政策與法規(guī)》章節(jié)講義:第4章

  第四章 出版類法律法規(guī)

  1.出版物:是指已經出版的作品,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

  2.音像出版物:是錄音制品、錄像制品的簡稱,是指利用錄音、錄像技術和設備制作的錄有內容的視聽出版物,包括錄音帶、錄像帶、激光唱盤、數碼激光視盤及高密度光盤等。

  3.電子出版物: 是以磁性或光學信息存儲介質為信息載體,以數字代碼方式將圖、文、聲、像等信息存儲在磁、光、電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閱讀使用,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并可復制發(fā)行的大眾傳播媒體。

  4出版單位: 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

  5出版活動: 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fā)行。

  6.出版物進口的一些特別規(guī)定:

  1、經營單位的設立(82頁)

  案例: 案例分析(117—118頁思考題)

  法規(guī)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出版物進口業(yè)務,由依照本條例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其中經營報紙、期刊進口業(yè)務的,須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指定。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進口業(yè)務;未經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紙、期刊進口業(yè)務。 第四十二條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是國有獨資企業(yè)并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確定的業(yè)務范圍; (四)有與出版物進口業(yè)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的專業(yè)人員; (五)有與出版物進口業(yè)務相適應的資金; (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guī)劃。

  答案:

  1.該公司經營活動不合法。因為它不是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和指定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

  2.無法得到批準。因為它是外資企業(yè),且沒有國務院出版行政機關認定的主辦單位及主管機關。

  2、進口出版物的審查:(內容)

  3、進口出版物的發(fā)行與展覽

責編:zhangjing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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