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概念
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是指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成立婚姻,因違反婚姻成立的實質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無效婚姻
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結合。
(二)可撤銷婚姻
是指已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違法結合。
設立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堅持結婚條件和結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
2、有利于預防和減少婚姻糾紛,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3、有利于加強執(zhí)法力度,制裁結婚問題上的違法行為。
上一篇:自考婚姻家庭法考點:結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