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約定夫妻財產制
1、夫妻之間財產約定的有效條件(簡答)
(1)約定的主體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雙方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必須自愿,意思表示真實。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4)約定一般應以書面形式。如夫妻雙方有口頭約定,事后對約定沒有爭議的,該約定也有效。
2、約定的時間
可以是婚前、結婚登記時,也可以是婚后。
3、約定的內容
約定的財產范圍包括夫妻婚前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梢允欠蚱薜娜控敭a或部分財產?梢约s定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1)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的從法定。
(2)約定一經生效,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夫妻財產約定是特定主體間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不當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況下,才對第三人具有抗辯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在適用約定財產制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論述、案例分析)
第一,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約定時間并無法律限制。
第二,在訂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協議時,夫妻雙方均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夫妻關于約定財產制的協議必須反映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
第四,夫妻雙方以規(guī)避法律義務或逃避對第三人償還債務為目的訂立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協議,因其內容違法或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應認定其無效。
第五,夫妻訂立了約定財產制的協議后,如果要變更或撤銷該協議,必須經雙方同意方可為之。
第六,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處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guī)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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