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
項目 |
特殊預防 |
一般預防 |
概念 |
指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
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
對 象 |
只能是犯罪人,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
般預防的對象不是犯罪人,而是沒有犯罪的社會成員。這些成員包括: (1)危險分子,即具有多次違法犯罪的歷史,有犯罪危險的人; (2)不穩(wěn)定分子,即自我控制能力較差、免疫力較低,容易受犯罪誘惑或容易被犯罪人教唆、拉攏,具有犯罪傾向的人; (3)刑事被害人,即直接受犯罪行為侵害,可能對犯罪人或者其親屬實施報復的人; (4)其他社會成員,即除上述三種人以外的廣大公民。 |
途 徑 |
(1)消滅肉體(死刑); (2)剝奪犯罪條件(監(jiān)禁、沒收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利)。 |
(1)通過制訂、適用和執(zhí)行刑罰,威懾社會上的危險分子和不穩(wěn)定分子,抑制他們的犯罪意念,使它們不敢以身試法。 (2)通過制訂、適用和執(zhí)行刑罰,表明國家對犯罪的不能容忍,安撫被害人及其家屬,以防止報復性犯罪活動的發(fā)生。 (3)通過制訂、適用和執(zhí)行刑罰,提高廣大公民的法制觀念,鼓勵他們積極的同犯罪作斗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