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人的刑事責任
分類 |
處罰原則 | |
主犯 |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
按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
(2)聚眾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按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 | |
(3)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
從犯 |
(1)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的實行犯。 |
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2)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幫助犯。 | ||
脅從犯 |
被迫參加犯罪。 |
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教唆犯 |
(1)故意唆使他人實行犯罪。 |
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
(2)教唆不滿18歲的人犯罪。 |
應當從重處罰。 | |
(3)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 |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1、共同正犯
(1)當所有正犯者都自動中止犯罪時,均成立中止犯。
(2)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動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實行犯罪或防止結(jié)果發(fā)生時,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沒有自動中止意圖與中止行為的正犯,則是未遂犯。
(3)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為,但其他正犯的行為導致結(jié)果發(fā)生時,均不成立中止犯,而應成立既遂犯。因為共同正犯者之間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補充的關系,形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為”,也不能認為中止了“犯罪”。
2、教唆犯、幫助犯
教唆犯、幫助犯自動中止教唆行為、幫助行為,并阻止實行犯的行為及或其結(jié)果時,成立教唆犯、幫助犯的中止犯。反之,實行犯自動中止犯罪,對于教唆犯、幫助犯來說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時,實行犯是中止犯,教唆犯、幫助犯屬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