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責任回答的是,就特定的待證事實,應當由誰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問題;證明標準回答的是,就特定的待證事實,當事人應當提供多少證據(jù)加以證明的問題。
我國訴訟法所實行的證明標準有如下特點:第一,以客觀真實為訴訟審判的最終追求,任何案件的事實如果沒有達到客觀真實程度,法官均不得作出有利于主張者的認定。第二,個案中的最低證明標準和最高證明要求是競合的,客觀真實既是訴訟制度所著力追求的最高目標,也是法院解決任何具體案件的基本要求。第三,客觀真實是最高的證明標準。第四,實行一元化證明標準。
推定是指事實裁判者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經(jīng)驗法則,從已知事實推斷未知事實之存在,并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的證明規(guī)則。
主要特點是:1、在性質上,推定本身并非證據(jù),而是一種法律所規(guī)定或認可的事實認定方法。2、在適用上,推定表現(xiàn)為一個連續(xù)的動態(tài)過程。(這個過程可分為三個環(huán)節(jié)、兩個階段,三環(huán)節(jié)是:①一方當事人為適用推定而證明基礎事實;②法官運用推定對未知事實加以確認;③對方當事人如對推定事實認定有異議,可提出相反證據(jù)加以反駁。其中①②構成確認推定事實成立的完整階段③為反證階段)。3、在結果上,運用推定所認定的事實是一種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事實。4、從功能上看,推定與證據(jù)不同,它不僅僅是一種認定事實的方法,而且還是舉證責任的調節(jié)器。(具體說,①法律上的推定可以改變舉證責任的事實對象,從而減輕舉證責任的負擔;②推定可以調整舉證責任的分擔。)
推定的意義:(一)推定是一種便捷的事實認定方法。(二)推定具有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的法律功能。1、對于主張適用推定的當事人而言,推定實質意義上意味著減輕了他的舉證責任。2、對于對方當事人而言,推定意味著舉證責任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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