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
(一)《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概述
1、為了在商標注冊方面實現(xiàn)國際合作,1891年4月14日,由當時已實行了商標注冊制度的法國、比利時、西班牙、瑞士和突尼斯等國發(fā)起,在馬德里締結協(xié)定。
2、協(xié)定歷經多次修改,有6個不同文本,無特別說明僅指1967年斯德哥爾摩文本。
3、《馬德里協(xié)定》是《巴黎公約》框架內一個程序性協(xié)定,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中國于1989年10月4日成為協(xié)定成員國。
(二)國民待遇的適用
1、來源國:(1)申請人在其境內有真實和有效的工商業(yè)營業(yè)場所;(2)如果申請人在其境內沒有上述工商業(yè)營業(yè)所,但在其境內有慣常住所;(3)雖然申請人在其境內既無工商業(yè)營業(yè)場所又無慣常住所,但有其國籍。
2、國民:(1)具有某一締約國的國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巴黎公約》第3條規(guī)定的非締約國國民,只要其在一締約國境內有永久住所或真實的、有效的工商業(yè)營業(yè)場所,即應視為締約國的國民
(三)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當事人、商標以及申請文件
1、申請當事人:(1)申請人;(2)持有人;(3)代理人。
2、申請注冊的商標。按照《馬德里協(xié)定》的規(guī)定進行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其所屬國已經登記的用于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標記。
3、申請文件
(四)國際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1、國際申請的提出:(1)書面方式;(2)電子形式。
2、國際申請費用的支付:(1)基本費;(2)附加費;(3)補加費。
3、上述費用每10年分兩期繳納。如果沒有繳納上述費用,國際注冊視為撤回或放棄。
4、來源國注冊當局對申請的處理:(1)對國際申請中的具體項目進行認證;(2)提供商標在來源國申請和注冊的日期和編號;(3)提供申請國際注冊的日期。
5、國際局的注冊
(五)國際注冊的法律效力
1、經國際注冊的商標,在每個有關締約國內的保護,應如同該商標直接在那里提出注冊的一樣。
2、領域延伸要求的提出。商標在國際局進行注冊并不能使該商標在締約國內自動受到保護。申請人必須提出領域延伸的要求,指定要求保護的國家。
3、各國注冊當局的批駁。國際局對商標國際申請的注冊并不能代替各國的注冊機構的注冊。各國注冊當局在接到國際局的注冊通知后,可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批駁,拒絕予以保護。
4、國際注冊與原屬國保護的關系。國際注冊的商標的法律效力,在國際注冊開始的5年內,需要以其在原屬國所受的法律保護為基礎。如果在原屬國不受保護,國際注冊也就不受保護。但從國際注冊的日期開始滿5年之后,國際注冊即與在原屬國注冊的國家商標完全無關。即使商標在原屬國不再受法律保護,國際注冊也繼續(xù)有效,在有關締約國應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