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與廣播組織羅馬公約》
(一)鄰接權保護與版權保護的關系
《羅馬公約》第1條指出:“本公約所給予的保護不觸及而且也不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文學和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因此,不得對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作出有損于版權保護的解釋。”
(二)國民待遇
1、國民的含義:(1)對于表演者,表演在該締約國境內發(fā)生、廣播或首次固定;(2)對于錄音制品制作者,錄音制品在其境內首先固定或出版;(3)對于在其境內設立總部的廣播組織,廣播由位于其境內的發(fā)射裝置發(fā)射。
2、國民待遇的授予
《羅馬公約》區(qū)別表演者、錄音制品者和廣播組織三種不同主體分別規(guī)定了國民待遇的授予。
3、公約規(guī)定的保護。國民待遇應受本《公約》特別規(guī)定的保護和限制的約束。這就是說,如果某一締約國根據本國法律對其本國國民的表演權、錄音制品制作者權和廣播組織權的保護低于公約規(guī)定的標準,也不得借口國民待遇給予低于《公約》特別規(guī)定的保護。
(三)鄰接權的內容
1、表演者權
2、錄音制品制作者權
3、廣播組織權
(四)鄰接權的保護期
根據《公約》第14條的規(guī)定,本公約給予的保護期限至少應為20年。
(五)保護的例外
1、私人使用;
2、在時事報道中少量引用;
3、廣播組織為了方便自己在廣播中使用而短暫固定;
4、純粹出于教學或科學研究目的的使用。
(六)電影中的表演者權
根據公約第19條規(guī)定,一旦表演者同意將其表演用于可視性或可聽性的固定(即電影)上,第7條的規(guī)定就不再適用。這就是說,對于視聽作品中的表演,表演者不能主張表演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