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義務
根據各國法律和《公約》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的約定,買方主要應承擔兩項義務:按時按量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
(一)支付貨款
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涉及付款時間、地點、步驟和手續(xù)等許多方面。由于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付款比國內貨物買賣要復雜得多,因此,《公約》在這方面的規(guī)定更具針對性,也更加具體。
1、辦理必要的付款手續(xù)
《公約》規(guī)定,買方應根據合同或任何有關法律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步驟和手段,履行其支付價款的義務。按照同貿易實踐,這些步驟和可能包括:向政府機關或銀行登記合同,取得所需的外匯,請官方核準向國外匯款,向銀行申請信用證或付款保函等。
2、確定貨物的價格
《公約》認為,如果合同已有效訂立,但沒有明示或默示地規(guī)定價格或規(guī)定確定貨物價格的方法,買方應按訂約時貨物的“通常價格”來確定付款金額。《公約》的這一規(guī)定與很多國家的規(guī)定很不一致(如英美法系國家規(guī)定“按交貨時交貨地的合理價格”確定付款金額),可以使雙方當事人對貨物的價格都能有一個合理的預見。如果貨物的價格是依據貨物的重量來確定的,則應按凈重來計算,即不包括貨物包裝的重量。
3、在適當的地點支付貨款
合同未對買方付款的地點作出規(guī)定時,德國法規(guī)定,買方應在賣方的所在地進行清償;法國法規(guī)定,買方應在賣方交貨地點支付貨款。
《公約》規(guī)定買方可在下列地點向賣方支付貨款:
(1)賣方的營業(yè)地。如果賣方有一個以上的營業(yè)地,則賣方必須在與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yè)地支付貨款,當賣方的營業(yè)地發(fā)生變動時,由此而增加的支付費用由賣方承擔。
(2)如果是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貨款,則買方應在賣方向其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支付貨款。
4、支付貨款的時間
對于付款時間,各國-般都與賣方的交貨義務結合起來進行規(guī)定,體現了公平合理的原則。如法國法規(guī)定,買方應在賣方交貨時付款;英國法認為,賣方交貨與買方付款應同時進行;而根據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方支付貨款的時間是在驗貨后,但如果合同規(guī)定采用“付款交貨”或“交單付款”的,則買方必須在驗貨前付款。
《公約》規(guī)定,買方支付貨款應遵守以下規(guī)則:
(1)買方應于賣方按照合同或《公約》的規(guī)定將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交給買方處置時支付價款,賣方可以以支付價款作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條件。
(2)如果合同涉及貨物的運輸,買方應在貨物發(fā)運前支付貨款。
(3)買方在獲得機會檢驗貨物之前,沒有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檢驗機會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例如,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通常采用某種貿易術語成交,而根據這些交易條件,買方在接受賣方提交的單據后直先要做的是必須付款,只有貨到后才能對其進行檢驗,在這種情況下,買方要求驗貨的權利就被認為是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支付程序相抵觸。
(二)收取貨物
對賣方來講,收取貨物是買方的另一項重要義務。除非貨物與合同不符使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買方不接受或不及時接受貨物的行為都會給賣方帶來額外的麻煩。因此,《公約》對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作了如下規(guī)定:
(1)買方應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協(xié)助賣方完成貨物的支付。
(2)買方必須接受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如果由于某種不能歸責于賣方的原因,買方拒絕接受貨物從而給賣方造成損失的,買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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