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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國際商法考點: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條款

來源:考試網(wǎng) [ 2015年1月14日 ] 【大 中 小】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條款

  通常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通稱船方)就是承運人,租船人(通稱租方)就是托運人,雖然租方有時也可能把租來的船舶的全部或一部分轉(zhuǎn)租出去,或攬運別人的貨物,但這并不是這類租船合同的主要目的,因此,航次租船合同通常就是貨物的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訂妥合同之后,船方應將約定的船只駛往約定的裝貨港裝載貨物,然后開往合同規(guī)定的目的港交貨。

  航次租船合同的條款很多,現(xiàn)將其中的主要內(nèi)容介紹如下:

  (一)關(guān)于船舶的說明

  在租船合同的開頭,通常都載有關(guān)于船舶特征的陳述,其內(nèi)容主要包括船名、船舶的國籍、種類、船級、載重量以及訂約時船舶所處的位置等:這些情況叫做租船合同中的說明,它的作用是把出租的船舶予以特定化,使之成為用以履行該合同的特定船舶。船舶一經(jīng)特定化后,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非經(jīng)租方同意,船方不得以其他船舶代替該船來履行租船合同。

  (二)船舶到達裝貨港的日期

  航次租船合同通常都規(guī)定船舶應到達裝貨港的最遲日期,船方履行這一義務(wù),是租方履行裝貨義務(wù)的先決條件,這個日期的最后一天稱為“解約日”。按照一般租船合同的規(guī)定,船舶如遲于解約日到達裝貨港,或者雖已到達裝貨港但未能在各個方面作好裝貨的準備工作,租方都有權(quán)解除合同。而且租方的這項解約權(quán)是絕對的,不受租船合同內(nèi)一般免責條款的影響。

  (三)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租船合同一般都載明船舶受載的港口,以便船舶駛往該港裝貨。船方為了保證船舶的安全,一般都在租船合同中規(guī)定,船舶只能駛往安全的裝貨港和目的港裝卸貨物,而且還規(guī)定裝卸的地點應該是該船能經(jīng)常保持漂浮的地點。這里所謂安全,包括政治上的安全和地理上的安全兩層含義,就政治上的安全來說,是指租方所指定的裝卸港應當是船舶能安全進出,不會遭到扣留、沒收或拿捕的危險的港口;就地理上的安全來說,該港應當是船舶能在空載時駛進,也能在滿載貨物以后安全駛出的港口。所謂經(jīng)常保持漂浮,指船舶在滿載貨物后仍應處于浮泊狀態(tài)。

  (四)裝卸時間和滯期費、速遣費

  航次租船合同都訂有裝卸時間和滯期費條款裝卸時間就是允許租船人用于裝卸貨物而不必支付滯期費的時間總數(shù)。承租方必須在租船合同規(guī)定的裝卸時間內(nèi)完成裝卸作業(yè)。如果超過約定的裝卸時間,就要向船方支付滯期費,但如提前完成裝卸作業(yè),則可以向船方取得速遣費,這是因為裝卸貨物的速度直接影響到船舶的周轉(zhuǎn)。關(guān)于滯期費和速遣費的金額,可以由雙方在租船合同中規(guī)定。如租船合同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則按裝卸港的慣例辦理。按照航運習慣,一般是以船舶每天的維持費計算滯期費,而以滯期費的半數(shù)作為速遣費。

  (五)貨物損害責任

  在以下的情況下,船東承擔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1)因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或船舶不適航導致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且是

  (2)可歸咎于船東或船東經(jīng)理人員本人的行為或過失。

  在以下情況下,免除船東的賠償責任:

  (1)除上述情況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包括船東所雇傭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的疏忽或過失所起的;

  (2)貨物損壞是由于與其他貨物接觸或其他貨物的滲透、串味或蒸發(fā)或貨物的易燃易爆性質(zhì)或不良包裝引起的;并且不得視為積載不當或疏忽。

  (六)運費

  支付運費是租船人的一項主要義務(wù)。租船合同對運費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法一般都有具體的規(guī)定。運費的支付方法存兩種:

  1、預付運費

  預付運費一般在船舶所打人接符貨物或簽發(fā)提單時支付,預付運費可以全部預付,也可以部分預付、預付運費的特點是,不論船舶貨物滅失與否,一概不退還。但如遇下列三種情況,船方必須返還預付運費:

  (1)未能提供適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nèi)開航;

  (2)貨物由于免責條款以外的事故而遭致滅失;

  (3)貨物在預付運費的付款期截止前已遭滅失。

  2、到付運費

  到付運費的支付時間,原則是在船舶抵達目的港交貨前付清。在到付運費的情況下,支付運費和交貨是對流條件,租船人或收貨人如不支付運費,船方就沒有義務(wù)交貨,反之,船方不交貨,租方就沒有義務(wù)支付到付運費。因此,在到付運費的條件下,如果貨物在中途滅失,租方就沒有支付運費的義務(wù)。

  (七)責任終止條款和留置權(quán)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都訂有責任終止條款,內(nèi)容主要規(guī)定,在貨物裝船完畢之后,租方對租船合同的責任即告終止,但是在合同所規(guī)定的運費、空艙費和滯期費未付清之前,船方對貨物有留置權(quán)。這種條款多數(shù)在貨物的賣方是發(fā)貨人或代理人,而買方是收貨人的情況下采用,其目的是要把運輸過程中的一切費用,移轉(zhuǎn)給收貨人負擔。

責編:xiaoq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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