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和罷免。
董事的人數通常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中國《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一般由3~13名董事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為5~19名;為方便經營,股東人數較少或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1名執(zhí)行董事。
董事應具有善良品行和較高的經營能力,對公司負最大善意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yè)或者從事?lián)p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即競業(yè)禁止義務);一般除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即交易禁止義務)。董事違反上述職責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包括非法所得歸公司所有,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等。
2、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對內進行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對外代表公司。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經營決策權、業(yè)務執(zhí)行權、人事任免權、監(jiān)督權和對外代表權等。
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①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②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④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⑤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⑥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⑦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⑨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⑾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3、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一般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不少于法定或章程規(guī)定的人數比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通常實行一人一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