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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國法制史》章節(jié)試題:歐洲中世紀法_第2頁

來源:華課網校  [2017年8月8日]  【

  參考答案

  一、選擇題

  1、 B; 2、A; 3、AB; 4、C; 5、A; 6、C; 7、D; 8、BCD; 9、ABCD;

  10、BCDE; 11、A; 12、C; 13、C; 14、D; 15、A; 16、BD;

  二、簡答題(要點提示)

  1、是公元5——9世紀西歐早期封建制時期適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總稱。這種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羅馬帝國、建立“蠻族”國家的過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習慣逐漸發(fā)展而成的。是中世紀歐洲法的重要構成因素,也是近代法的主要歷史淵源之一。

  2、是西歐中世紀初期各日耳曼王國在日爾曼習慣法的基礎上編纂的成文法典的總稱,因日耳曼人被稱為“蠻族”而得名。內容均諸法合體,具體而缺乏抽象性。其中以《撤利克法典》最為典型。

  3、是西歐封建制度形成時期教俗貴族兼并自由農民土地,迫使他們逐漸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種形式。在當時普遍混亂的條件下,農民地位是極不穩(wěn)定的,生命財產毫無保障,不得不投靠鄰近的貴族或教會,請求其“保護”,條件是交出自己的土地,然后又作為份地領回來耕種,向保護人服勞役和盡種種義務。

  4、西歐中世紀初期國王承認大貴族享有的一種權力。各國國王最初封賞的土地成為受封者的自主地。這種封賞的結果加強了大地主的私人權力,他們在領地內享有行政和司法權,以致后來國王不得不承認這種權力,禁止政府官吏進入領地行使管轄權。貴族的這種權力就叫特恩權。

  5、采邑制是西歐中世紀早期的一種土地占有制度。即以承擔一定的封建義務為條件,從國王處受封土地,終身占有、使用的制度。公元8世紀,法蘭克王國進行土地占有制度改革,把原來不附條件的封賞改為有條件的封賞,用采邑代替貴族的自主地。貴族領受采邑必須為國王盡規(guī)定的義務,主要是服兵役。以后,各大小貴族之間也用這種方法封賞土地。這種制度鞏固了封建大土地占有制。

  6、日耳曼人侵入西羅馬前,每一部族成員都受本族習慣的保護和管轄,外族人不在這種保護和管轄之列。建國以后,這種慣例演變?yōu)檫m用法律方面的屬人主義原則,就是對日耳曼人適用日耳曼法,對被征服的羅馬臣民則適用羅馬法,這就形成了日耳曼法同羅馬法并存的格局。

  7、教會法有廣狹兩義,廣義上,泛指整個基督教會(包括羅馬天主教、東正教、東方基督教、圣公會和加爾文教等)的各種法規(guī)和章程。狹義上,專指在中世紀占有重要地位的羅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關于教會本身的組織、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則的法規(guī),同時,對教會與世俗政權的關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與繼承、刑法、訴訟等也都有規(guī)定。因此,它的適用范圍不限于教會事務,也適用于許多世俗事務。

  8、規(guī)定天主教神職人員的等級和教務管理的制度,是教會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教會以“整個世界就是以上帝為主宰的等級結構”的觀念為理論根據,在教會內部劃分出不同的權利等級,分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統稱為大教職,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職。教階制度反映了教會的封建性質。

  9、又叫宗教裁判所,是教會于13世紀在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國設立的審判機構。以迫害“異端”、鎮(zhèn)壓進步思想和科學主張為其根本任務,把糾問式訴訟發(fā)展成為極端野蠻的審判制度。法院主動進行偵查,實行秘密審理,以有罪推定為原則,采用刑訊逼取口供,招供后處以重刑。自16世紀起,隨著教皇權威下降而日趨衰落,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已不復存在。

  10、有四種:(1)《新舊約全書》(《圣經》)。是教會法最有權威的淵源,對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約束力。(2)教皇的教令集。羅馬教皇頒布的救令、教諭的匯編。(3)宗教會議的決議。在中世紀,羅馬教廷和各地教會曾多次召開全教范圍的和地區(qū)性的宗教會議,通過了大量的決議和法規(guī),并把它匯編成集。這些決議和法規(guī)也是各地教會法院的辦案依據和教徒行為的準則。(4)世俗法的原則和制度。主要是羅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習慣法。

  11、是中世紀特殊的教會保有土地制度。在中世紀,基于分封和出租方式產生的土地關系是一種保有關系,受封人或租佃者對土地享有的權利是以其向分封者或出租人承擔封建義務為前提的,保有人持有土地,就必須承擔封建義務。但是,贈與人將土地贈與教會時,教會卻不承擔任何封建義務。

  12、是對教會財產的保護制度這一制度規(guī)定,凡是強占教會財產的人,不得參加圣禮領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職,不得行使選舉權,不得與親友來往。對于教徒來說,這是一種嚴厲的刑罰制度。

  13、中世紀教會法學家發(fā)展出的一個法律概念。是一種恢復土地等財產占有權的訴訟制度。根據這種制度,被使用暴力或欺詐手段剝奪了占有權的先前占有人,可以僅僅通過對不法剝奪所有權行為的證明,而無需證明自己具有一種更有利的權利,就可以從現時的占有人那里收回占有權。

  14、教會法出于道德的考慮,主張契約的標的應該是平等的和合理的。教會法還發(fā)展了契約終結的制度,即一方當事人不遵守諾言,另一方也就不受契約約束。但經立約人宣誓履行債務的契約,為使立約人“靈魂得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撕毀契約。教會法嚴禁經商牟利,禁止利用金錢借貸收取利息。同時,教會法還承認“死抵押”,即債權人從抵押的土地或財產中獲得收入,但又不準許以此種收入抵押。

  15、教會婚姻家庭制度包含五項基本內容:(1)一夫一妻制。(2)結婚條件。符合合法婚齡,結婚必須舉行宗教儀式,婚姻以雙方合意為成立要件,缺乏有效的同意,生理有缺陷、患精神病、重婚、一方曾宣誓永遠獨身者的婚姻無效。(3)禁止離婚。教會法認為婚姻是一種圣禮,離婚是對“上帝的不忠”。(4)限制近親結婚。1215年以前規(guī)定,凡七等親以內的旁系血親和旁系姻親禁止結婚,以后改為四等親以內的旁系血親。(5)夫妻之間的不平等原則。夫為一家之主,妻處于依附地位,法律上被認為是無行為能力的人,父親對于女享有完全的控制權。

  在財產繼承方面,教會法采用遺囑繼承和無遺囑繼承兩種制度,但更盛行遺囑繼承制度。

  16、自12世紀開始,西歐各國出現的研究、傳播和繼受羅馬法的熱潮。各國紛紛將羅馬法的原則和制度予以吸收,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習慣法,或在習慣法和王室法沒有規(guī)定時直接適用。通過這次“復興”運動,羅馬法的地位提高了,適用范圍大了,并同各國的社會實際相結合,成為一些國家的普通法。同時,法學也得到蓬勃發(fā)展。羅馬法復興運動在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7、城市法是指公元10——15世紀中世紀西歐獲得自治權的城市所適用的法律。其內容涉及城市自治、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商業(yè)、貿易、征稅等。只適用于自治城市、半自治城市和城市共和國,是一種地域性很強的特別法。

  三、論述題(要點提示)

  1、日耳曼法具有以下特點:

  (1)是團體本位的法律。所謂團體本位是和個人本位相對而言的,指法律保護的中心和出發(fā)點是團體,法律對個人的保護不僅因為他是一個人,更因為他是團體的成員,因而個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要受團體的約束,而不能由個人的意志來決定。

  (2)是屬人主義的法律。這是沿襲原始公社時期部族習慣只適用于本族全體成員的慣例而形成的原則。

  (3)是具體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規(guī),沒有一般的原則規(guī)定,而只是一些解決各種糾紛的具體辦法。

  (4)是形式主義的法律。注重法律行為的外部表現,各種法律行為,如轉讓財產等,都必須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講固定語言,配合著做一定象征性動作,有符合法定條件和人數的證人在場等,否則不發(fā)生效力。

  (5)是世俗的法律。日耳曼法中雖然有宣誓和神明裁判等反映宗教信仰的制度,但法律內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規(guī)。

  2、日耳曼法上的土地所有權和羅馬法上的土地所有權不同,所有人的權利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往往沒有處分權。

  日耳曼法時期有兩種土地所有權,即自由農民(馬爾克公社社員)土地所有權和教俗貴族大土地所有權并存,在并存過程中自由農民土地所有權逐漸消失,貴族大土地所有權不斷增長,最后占據了統治地位。

  馬爾克土地所有權。這種土地所有權是沿襲建國以前的制度形成的;緝热菔,房屋及其周圍用籬笆圍起來的小塊園地歸各個家庭私有,基本耕地仍屬公社集體所有,分配給各個家庭單獨使用。森林、牧場和水源等,屬公社集體所有,社員有共同權。隨著生產技術的進步和血緣紐帶的松弛,公社土地所有權的限制不斷減少。原來的習慣規(guī)定,土地只能由男性繼承人繼承,但公元6世紀后期法蘭克國王頒布救令規(guī)定,沒有兒子,土地也可以由女兒或兄弟姊妹繼承。這樣,自由農民占有的份地逐漸演變?yōu)樽灾鞯兀谏鐣饨ɑ倪^程中,不斷被大地主兼并而失去其存在的地位。

  貴族大土地所有權。在日耳曼初期,教俗貴族大土地占有制就已經開始形成,這種大土地占有制是西歐封建制度的基礎。它最初主要是通過各國國王封賞土地而形成。侵入西羅馬帝國后,國王們把被征服的土地大片大片地封賞給貴族、親兵和基督教會,于是形成了大土地占有制。這種大土地占有制形成后,經過“委身制”、“特恩權”和“采邑制”而不斷擴大和鞏固。

  3、日耳曼法是西歐早期封建制時期占主導地位的法律,對近代對西歐法律也有很大影響。

  (1)對西歐封建制法律的影響:9世紀以后,西歐法律發(fā)生了兩個明顯變化,一是隨著封建割據局面的形成,日耳曼法演變?yōu)榉稚⒌牡胤搅晳T法;二是適用法律的屬人主義被屬地主義所代替。日耳曼法對西歐封建制法律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習慣法的地位上。習慣法在西歐封建社會中始終是一種普遍適用的重要法律,其他如教會法、商法和習慣法相對而言,只是一種特別法,不是普遍適用的法律。羅馬法在中世紀西歐也是一樣重要的法律,在羅馬法復興以后,習慣法的地位下降了,但羅馬法只有補充效力,只是在習慣法沒有規(guī)定時才加以引用。從兩種法律的效力來看,習慣法仍高于羅馬法。

  (2)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的影響:近代資本主義法律吸收了中世紀封建法律中的許多制度,特別是封建社會后期的制度,其中包括習慣法制度。這樣,日耳曼法就成了近代資本主義法律的歷史淵源之一。從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影響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其次是某些國家的不動產法,例如德國和英國。從國別來看,英國法律受日耳曼法的影響更大一些,因為英國法律的主要形式和主要構成部分是普通法,這種法律是以日耳曼法的一個分支盎格魯撤克遜習慣為基礎形成和發(fā)展起來的。

  4、城市法的主要淵源有:(1)特許狀。是各國國王、教俗貴族頒布的承認自己領地上的城市享有自治權的法律文書,其中規(guī)定城市的基本制度和市民的基本權利,如市民享有人身自由和組織商會權利等,被稱為“人民憲章”、市民自由的“保護神”。(2)城市立法。由市民代表所組成的市議會頒布的各種法令、主要涉及城市建設、城市管理以及城市治安的維護等問題。隨著城市的不斷發(fā)展,城市立法逐漸增多。(3)行會章程。由于行會在自治城市中起著很大作用,支配著城市基本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因而行會章程實際上具有法律效力,成為城市法的重要淵源。(4)習慣和判例。市民在長期城市生活中形成的各種習慣和城市法院的判例在城市法中占重要地位,許多城市法匯編大都是習慣法和判例的記載,也是城市法的淵源。

  5、教會法是中世紀西歐一種重要法律,它與羅馬法、日耳曼法一起成為西歐三大法律,相互配合,共同維護封建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對后世產生了深遠影響。(1)教會法的影響首先表現在觀念和理論上,如法律觀念、倫理道理觀念、權利義務觀念等,后世法學理論也深深留下了它的印記,這種影響是潛在的、長期的。(2)表現在對后世法律制度的影響上,教會法的某些原則和制度被資本主義法律吸收或改造。例如: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西歐資本主義國家長期受教會法的影響,在當代也強烈制約著婚姻立法的發(fā)展。宗教婚姻至今仍有很大勢力,離婚立法改革進展之遲緩,以及某些國家離婚法中仍保留教會法的殘余(如要求分居必須達到幾年),都說明了這個問題;在長期占有取得問題上,教會法對連續(xù)善意的要求后來為法國、德國、意大利的法律所接受,成為大陸法系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刑法領域,教會法注意對一般犯人進行靈魂的感化和道德的矯正,通過監(jiān)禁給犯罪人一個反省自新的機會,這對近代的刑法思想也有很大影響,有人甚至將其稱之為教育刑的先聲;在訴訟法領域,糾問式訴訟對大陸各國刑事訴訟法的影響更是顯而易見的;教會法在解決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和戰(zhàn)爭問題上所確立的某些原則,對后世的國際法也有一定影響。教會法認為,民族間的關系是和平關系而非戰(zhàn)爭關系,國與國應該和平友好相處,所有爭端都應通過協商加以解決,這些對后世國際法有很大影響。在戰(zhàn)爭問題上,教會法認為,戰(zhàn)爭的目的不是為了征服,而是為了恢復和平,出于報仇或謀利而發(fā)動戰(zhàn)爭是非正義的。后世國際法也基本接受了這種對待戰(zhàn)爭的態(tài)度。為了使戰(zhàn)爭人道化,教會法又對武器的使用作了限制。

  6、根本原因是當時社會經濟關系發(fā)展的客觀需要,也與羅馬法自身的性質有關.公元10一11世紀,西歐商品貨幣經濟開始逐漸恢復,形成了城市,隨之而來的是財產關系日益復雜,土地是財產的主要形式的狀況開始改變,動產的重要性不斷提高,從而產生了許多新的關系需要調整。而當時西歐各國現有的法律,包括習慣法、商法、城市法、教會法和王室立法都不能適應這種客觀需要。其中商法雖然是專門調整商業(yè)關系的,但它只調整商人之間,以及商人與非商人之間因商業(yè)活動所產生的關系,并不調整雙方當事人都不是商人的關系。而羅馬法正是當時社會所需要的法律。因為羅馬法是資本主義社會以前調整商品生產者關系的最完備的法律,這種法律能夠滿足當時西歐各國一般財產和契約關系的需要。

  7、公元12世紀,以意大利發(fā)現查士丁尼的《學說匯纂》原稿為契機,西歐可是出現研究、采用羅馬法的熱潮,開始轟轟烈烈的羅馬法復興運動。羅馬法復興運動的中心最初在意大利,以先后形成的兩大學派為標準劃分為兩個階段。前期從公元12——13世紀,注釋法學派時期。以了解和傳播羅馬法知識為主;后期從公元13——15世紀,評論法學派時期。以適用羅馬法為主。羅馬法復興在意大利興起之后,很快擴展到西歐各國。16世紀以后,法國在研究羅馬法方面取得了全歐的領導地位。德國、西班牙等國也接受羅馬法,確立羅馬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1495年,德意志皇簾宣布羅馬法為帝國普通法。

  羅馬法復興是世界法制史上的重要事件,對西歐中世紀后期的歷史發(fā)展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這種作用,通過西歐各國影響到世界各地,使羅馬法成為世界性的法律。具體而言:(1)有利于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2)促進了法學的發(fā)展,為資本主義經濟的成長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式;(3)為新興的資產階級反對封建的斗爭提供了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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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hangjing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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