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一、選擇題
1、 A;2、B;3、C;4、ABC;5、A;6、A;7、C;8、ABCD
9、ABCD;10、AC;11、CD;12、BCDE;13、A;14、A;15、AB
二、簡答題(要點提示)
1、羅馬法是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制度的總稱,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紀羅馬國家產生至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這個時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時期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2、市民法是古代羅馬國家固有的、僅適用于羅馬公民的法律。包括民眾大會和元老院的決議、法律以及習慣法規(guī)范。主要是關于羅馬共和國的行政管理和部分訴訟程序問題。由于它是在羅馬奴隸制經濟不發(fā)達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內容原始、范圍狹窄和注重形式主義等特點。
3、萬民法是規(guī)范羅馬公民和非羅馬公民,以及非羅馬公民之間糾紛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是羅馬國家在公元242年設立外事最高裁判官后,在“公平”、“正義”原則指導下,在解決糾紛的實踐中形成的。主要是關于財產關系的規(guī)范。
4、告示是羅馬成文法的淵源之一,是由羅馬高級行政官吏和最高裁判官發(fā)布的。其中,最高裁判官的告示最多。他們在上任時發(fā)布的特殊公告、宣布的施政方針及辦案原則,對羅馬私法的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5、人格減等是羅馬法上限制主體權利能力的制度。在羅馬法上,只有同時具備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的自然人,才是一個具有完全權利能力的主體,即具有完全人格。三種身分權中有一種喪失或發(fā)生變化,便成為人格不完全的人,這在羅馬法上稱為“人格減等”。喪失自由權是人格大減,喪失市民權是人格中減,喪失家族權是人格小減。
6、在羅馬法上,物權是反映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權利,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自物權,即所有權;另一類是他物權,包括役權、地上權、永佃權和擔保物權。
7、有四種,即契約、私犯、準契約和準私犯。
8、在羅馬法的發(fā)展中,私訴先后經過法定訴訟、程式訴訟和特別訴訟三種形式。
9、在羅馬法的形成和發(fā)展中,出現(xiàn)了一些與其他奴隸制法不同的特點,主要有:(1)法學家在羅馬法的形成和發(fā)展中起了突出的作用;(2)裁判官的告示是法律的重要淵源;(3)系統(tǒng)的大規(guī)模的法典編纂使羅馬法得以傳承后世。
10、是羅馬法繼承上的一個基本原則,在古羅馬,繼承是死者人格的延續(xù),財產繼承是附屬的。即繼承人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人格,包括人身權利和義務,也包括財產權利和義務。繼承人必須繼承所有遺產和全部債務,當遺產不足還債時,繼承人負責償還。
三、論述題(要點提示)
1、是羅馬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制定于公元前451年——450年,共12表,前十表分別是:傳喚,審理,執(zhí)行,家長權,繼承和監(jiān)護,所有權和占有,房屋和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第十一表補充了前五表的內容,增加了貴族和平民不得通婚的規(guī)定。第十二表補充了后五表的內容,增加了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
《十二表法》是諸法合體,私法為主;既規(guī)定了保護奴隸主人身和財產權的內容,又試圖把這種保護做一定的限制;律文具有單一性,同時又表現(xiàn)了“一斷于法”的個性;關于程序的規(guī)定,既反映了人們對所有權轉移的重視,也體現(xiàn)了平民要求公正的心態(tài)。
《十二表法》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并為以后羅馬法的發(fā)展奠定了基礎,是羅馬法發(fā)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它也是古代奴隸制法中具有世界意義的法律文獻,對后世影響很大!妒矸ā返闹贫ê蛢热葸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2、市民法是古代羅馬國家固有的法律,只適用于羅馬公民。萬民法是解決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以及非羅馬公民之間糾紛的法律。兩者之間有聯(lián)系,也有區(qū)別。
兩者的聯(lián)系體現(xiàn)在:(1)性質一樣,都是奴隸制法;(2)兩者不是對立的,而是相互補充的,萬民法市民法吸收了許多原則;(3)到公元3世紀,羅馬帝國境內的居民被授予公民權后,市民法和萬民法合為一體,成為統(tǒng)一的法律體系。
兩者差別體現(xiàn)在:(1)淵源不同。市民法是羅馬社會固有的法律,主要是民眾大會通過的法律或元老院的決議。萬民法除了吸收去除了形式主義以后的市民法外,還包括其他民族的規(guī)范及商人通用的規(guī)則等;(2)適用對象不同。市民法只適用于羅馬公民。萬民法適用于處理羅馬人與非羅馬人、非羅馬人之間的糾紛;(3)內容不同。市民法主要是羅馬國家的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訴訟程序等公法方面的內容,涉及私法的內容不多。萬民法主要是所有權和債等方面的私法內容;(4)適用的程序不同。市民法的程序繁瑣,形式主義色彩濃厚。萬民法的程序簡單靈活,不拘形式。
3、根據(jù)《法學階梯》的體系,可以將羅馬的私法體系做如下劃分:
人法,是關于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種權利的取得和喪失,以及婚姻家庭關系等方面的規(guī)定。包括人和婚姻家庭。
物法,是羅馬私法的主體,由物權法、繼承法和債權法三部分組成。
訴訟法,在古羅馬訴訟分為公訴和私訴。公訴是對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的審查;私訴根據(jù)個人的申訴對個人案件的審查。私訴屬于私法范疇。
4、公法私法的劃分是羅馬法分類的主要方法,是羅馬法學家的首創(chuàng)。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規(guī)定;后者主要指財產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方面的規(guī)范。五大法學家之一的烏爾比安說:公法是與國家組織有關的法律,私法是與個人利益有關的法律。這種劃分法律的理論流傳后世,為近代法學所繼承和發(fā)展。
5、羅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對后世有很大影響。在中世紀,這種影響主要表現(xiàn)在羅馬法復興上,經過這次運動,許多西歐國家都接受了羅馬法,當然程度有所不同,西歐大陸國家程度要大一些,英國則小得多。進入資本主義時期以后,法、德等國都以羅馬法為基礎,結合本國實際情況,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形成了民法法系。英國繼續(xù)受到羅馬法影響,只是沒有全面接受羅馬法,只借鑒了羅馬法的一些原則和制度。通過西方國家的法律,羅馬法的影響擴大到亞、非、南北美洲各國,包括日本和舊中國在內。所以,可以說羅馬法是一種世界性法律。
羅馬法對后世立法所造成的影響表現(xiàn)在:(1)羅馬私法體系。法國1804年民法典,德國1900年民法典都繼承了羅馬法的體系;(2)羅馬法的許多制度和原則;(3)羅馬法中的許多概念、術語;(4)羅馬法學家的思想和學說。
羅馬法之所以能對后世立法產生巨大影響,其原因在于:(1)它雖然是奴隸制社會的法律,但卻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簡單商品經濟基礎之上,對保護私有制和簡單商品經濟的一切重要關系都有明確而詳盡的規(guī)定。(2)在法學家的努力和推動下,羅馬法體系完備,內容豐富,立法技術高超,而且能夠適應社會變遷的需要,不斷調整和更新,使其更趨完善。因此,它能為保護私有財產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提供一種現(xiàn)成的法律形式。(3)包含在其中的一些原則,例如自由人在私法范圍內的平等地位、契約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主要條件和無限制所有權等,很適合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社會的需要。(4)羅馬統(tǒng)治者以武力推行羅馬法的適用,被征服地的居民為羅馬法的完備發(fā)達而折服而自愿適用,也是羅馬法產生巨大影響的原因之一。
6、查士丁尼法典編纂是公元6世紀進行的,是羅馬法歷史上規(guī)模最大的一次系統(tǒng)編纂,先后完成了《查士丁尼法典》、《欽定法學階梯》(《法學總論》)、《學說匯纂》和《查士丁尼新律》等四部匯編,中世紀時期統(tǒng)稱為《國法大全》(又譯為《民法大全》、《羅馬法大全》)。其中有理論性的法學專著、學說,又有許多法律、決議、法令,卷恢浩繁,內容豐富。它標志著羅馬法本身發(fā)展到最發(fā)達、最完備階段,是后世研究羅馬法的基本依據(jù)和極為寶貴的立法文獻。
7、羅馬法上的所有權是物權的核心,是權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權利。羅馬法上所有權的形式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經過了一個演進過程。最早出現(xiàn)的是市民法所有權,這種所有權的主體只限于羅馬公民,客體主要是羅馬附近的土地、部分被征服地以及奴隸、家畜等,轉移必須用要式買賣方式來進行。由于市民法對市民所有權的主體、客體和取得方式的規(guī)定極嚴,適用的范圍比較狹窄,日益不能適應頻繁的商業(yè)往來的需要,于是又出現(xiàn)了新的裁判官所有權形式。這種所有權是通過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實踐活動逐步形成的。另外,外國人不享有市民所有權,但他們的財產受萬民法的保護,從而形成了萬民法所有權。公元3世紀,羅馬皇帝卡拉卡拉頒布赦令將市民權擴大到帝國境內的所有居民,外國人取得了市民資格。至此,兩種所有權的主體、客體的差別已不存在,因而演變?yōu)榻y(tǒng)一的所有權,出現(xiàn)了統(tǒng)一無限制所有權概念。
8、區(qū)別主要有:A.在婚姻目的上,有夫權婚是維護家族利益;無夫權婚是維護夫妻本人的利益,必須雙方同意。B.有夫權婚涉及宗教和人事關系,把宗教活動和世俗生活混在一起;無夫權婚只涉及世俗生活。C.有夫權婚妻子從屬于夫權和家父權,人身和財產均處于家父權力支配下;無夫權婚夫妻在形式上處于平等地位,財產分開。D.有夫權婚按市民法規(guī)定形式完成;無夫權婚不要求形式。
9、古代東方奴隸制法是指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古代印度法、希伯來法和古代中國法。古代西方奴隸制法是指古代希臘法和羅馬法。其共同點主要有:(1)最初都實行習慣法,經過一個階段的展之后才出現(xiàn)成文法;(2)從不同方面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要求;(3)視奴隸為物件,是權利的客體;(4)公開規(guī)定自由人之間地位和權利的不平等;(5)法律中起初都保留了一些原始社會的殘余。
不同點主要有:(1)古代東方國家長期保留土地公有制和原始社會的殘余,法的發(fā)展緩慢,法律簡單、粗疏;古希臘和羅馬的商品經濟發(fā)達,法律發(fā)展十分迅速,達到比較完善的水平;(2)在政體形式上古東方國家實行君主專制,法律是為專制君主服務的,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而在西方,古希臘、羅馬一般采用民主共和制或貴族共和制,相對而言民主的色彩比較濃厚;(3)古東方法宗教的色彩比較濃,不僅是古印度法和希伯來法是法律與宗教的混合體,就是其他國家的法律,也都有“秉承神意”“神明裁判”的內容;而古西方法則消除了宗教的影響;(4)古代東方,立法權集中在君主手中;而西方法的淵源則比較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