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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考試《法律文書寫作》模擬試題及答案9_第2頁

來源:華課網(wǎng)校  [2019年3月4日]  【

  第二部分非選擇題

  二、簡答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5分,共25分。

  16.檢察文書按照業(yè)務分工和案件程序的不同,可以分為哪幾類?

  17.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部分,在制作時應注意哪幾點?

  18.簡述法律文書的作用。

  19.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的首部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20.敘寫檢察文書的事實部分應注意哪些問題?

  三、寫作主題:本題30分。

  21.根據(jù)下列案情材料,擬寫一份第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4年1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徐東伙同被告人胡寧非法制造假冒惠普牌硒鼓并予以銷售。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徐東、胡寧在XX市XX區(qū)xx科貿電子市場7層73號內被XX公安局XX分局查獲,當場起獲惠普牌硒鼓623個及大量商標標識、防偽標簽等物品.經(jīng)鑒定,623個惠普牌硒鼓全部為假冒惠普牌商標的產(chǎn)品,上述物品價值人民幣54776元。被告人徐東、胡寧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XX市XX區(qū)人民檢察院以X檢刑訴字(2014)3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東、胡寧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4年10月26日向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市XX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東、胡寧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的身份情況:被告人徐東,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個體經(jīng)營者。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羈押,同年7月12 E1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寧,男,l974年1月19 E1出生,個體經(jīng)營者。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4年6月6 E1被羈押,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審.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當庭宣讀了起訴書,出示了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依法收集、調取的硒鼓、涉案工具、真假產(chǎn)品的鑒定等證據(jù),被告人徐東、胡寧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jīng)法庭質證,被告人徐東、胡寧對上述控方出示的證據(jù)沒有提出實質性異議。控方提交的證據(jù)形式及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相互印證,已經(jīng)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jù)鏈,對其證據(jù)效力,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東、胡寧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予懲處。XX市XX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東、胡寧犯有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本案部分贓物已起獲且未流入市場,被告人徐東、胡寧到案后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法院對二人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2014年11月25日,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制作了案號為(2014)X刑初字第253號判決書,判決結果如下:一、被告人徐東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3萬元(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二、被告人胡寧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3萬元(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三、本案查獲扣押的假冒硒鼓等贓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本案由審判員譚曉波、人民陪審員王濤、李衛(wèi)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譚曉波擔任審判長,王楠擔任書記員.

  附:

  1.《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

  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xiàn);(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寫作輔題:本題15分。

  22.根據(jù)下列案情材料,擬寫一份第一審民事調解書。

  2015年9月5日,原告李小莉向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武致遠離婚.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審判員王志剛獨任審判,李冰擔任書記員。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2015年11月21日,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制作了案號為(2015)x民初字第l25號的第一審民事調解書.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xié)議如下:(一)原告李小莉與被告武致遠自愿離婚。(二)婚生兒子武凱(現(xiàn)年4歲)由原告李小莉撫養(yǎng),被告每年給付孩子撫養(yǎng)費2萬元。其余撫養(yǎng)費由原告李小莉承擔。武致遠享有子女探視權,每半月探視一次。(三)原告李小莉在被告父親蓋房裝修時投入的資金,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被告武致遠同意一次性給付2萬元(已當庭給付)。對當事人的上述協(xié)議,法院認為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原告李小莉承擔75元,被告武致遠承擔75元。

  案件的基本事實:原告李小莉與被告武致遠于2008年11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9年國慶節(jié)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子武凱(現(xiàn)年4歲)。后因武致遠脾氣暴躁,夫妻雙方經(jīng)常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2014年2月,雙方當事人矛盾激化,開始分居.2014年底,李小莉曾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后撤訴,但夫妻關系并沒有改善.為此,李小莉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已經(jīng)破裂,于2015年9月5日,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李小莉提出的訴訟請求是:(1)兒子武凱由自己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2000元;(2)夫妻婚后未購置共同財產(chǎn),但在被告父親蓋房和裝修時,自己用個人婚前存款為其償還債務3萬元,這筆錢被告應當退還。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李小莉,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XX市人,住XX市XX中學宿舍,系XX市XX中學教師.武致遠,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XX市人,住XX市XX街XX號,系XX市XX移動公司職工.

責編:zj1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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