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一、單選題
1.【答案】D
【考點】贈與合同與無償委托合同的區(qū)別
【解析】(1)所有合同均為雙方法律行為,沒有例外。
(2)贈與合同為無償法律行為,無償委托的無償性題干已經(jīng)交待。
(3)根據(jù)《合同法》第186條的規(guī)定,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無償合同可以是諾成合同。諾成合同為一般狀況,無償合同為特殊狀況,合同法只對特殊狀況作出規(guī)定,如無特殊規(guī)定,合同為諾成合同。
(4)根據(jù)以上闡述,排除A、B、C項,肯定D項。
2.【答案】B
【考點】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解析】(1)《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本題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約撤回原要約,故肯定B項。要約撤回后,乙公司無以承諾,故排除C.D項。乙公司董事長未看到快件,不影響該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從快件到達的時間來看,本題不存在撤銷要約的問題,故排除A。
3.【答案】B
【考點】合同的分類
【解析】(1)與雙務合同相對應的是單務合同;與有償合同相對應的是無償合同,因此否定A項。
(2)B項正確。諾成合同,雙方合意就為成立;實踐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或合同的履行,已與合同融合在一起。這種分類是常見的分類。
(3)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應當具備一定的要件。當事人應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完成這些要件,經(jīng)批準、登記的合同不是與要式合同相對應的合同。經(jīng)批準的合同,未經(jīng)批準,自不產(chǎn)生應有的效力,而登記分為兩種情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
(4)無效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而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無效,如不被撤銷,則有效,因此排除D項。
4.【答案】C
【考點】合同的訂立
【解析】(1)示范文本是不具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如市場管理機關,工商管理局)制作的文本;格式條款或格式合同是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的,故排除A.B項。
(2)依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當然可以變更示范文本的內(nèi)容,故C項是正確的。
(3)因示范文本與格式條款不是同一事物,因此,不適用《合同法》第41條的規(guī)定,故排除D項。
5.【答案】D
【考點】要約的撤銷和撤回
【解析】要約的撤回需要要約的撤回通知于要約或與要約同時到達,而要約的撤銷需撤銷通知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即發(fā)生效力,本題中,通知在承諾作出前到達,則要約被撤消。
6.【答案】C
【考點】要約的生效和承諾期間的起算時間
【解析】《合同法》第16條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因而要約應于10月20日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第24條規(guī)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本案中,信件的落款日期是10月14日,應該是承諾的起算日期。故選C。
7.【答案】C
【考點】合同的訂立——惡意磋商
【解析】根據(jù)《合同法》第4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故甲公司的行為不能定性為欺詐,而屬于惡意磋商的情形。
8.【答案】A
【考點】要約與承諾
【解析】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阻止要約發(fā)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本案中,乙公司旋即又發(fā)出一份“要約作廢”的函件表明其撤回了要約。
9.【答案】D
【考點】合同的成立
【解析】A合同成立,因為甲乙丙公司都在合同書上簽名蓋章了。B合同成立,保證合同沒有具體條款不影響合同的成立。C合同成立,高非是在看到紙條后才借錢給張三的。D合同不成立,高非是因為張三的母親與其母親關系很好,才借錢給他的,其不相信許明的保證,因此高非與許明之間的保證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