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1演繹作品,是對原作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后產生的作品。由于演繹作品在原作品的基礎上加入了演繹作者獨創(chuàng)性的二度創(chuàng)作,因此演繹作品是一種新作品。演繹作品也享有著作權。在作者對自己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整理時就會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演繹作品而產生的雙重著作權;如演繹他人作品,則應取得原作者的許可,演繹作者可因此對演繹作品產生新的著作權,但其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原作著作權人的權利。
(一)單項選擇題
1D。著作權保護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內容,而是表達該思想內容的具體形式。思想內容、創(chuàng)作構思、創(chuàng)作題材相同的作品,只要其表達形式不同,就都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 B。著作權伴隨作品的創(chuàng)作完成而自動產生,無須登記注冊。計算機軟件也不例外。
(二)多項選擇題
1BD。《著作權法》第5條規(guī)定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本法不適用于:(一)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卑l(fā)明專利的說明書雖然是申請人個人撰寫,但在刊登到專利公報以后就屬于政府文件。
2BD。《著作權法》第21條第3款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fā)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法不再保護。”特別要注意的是,該款規(guī)定的攝影作品、電影作品,無論為公民創(chuàng)作還是法人創(chuàng)作,其保護期都只有50年。
(三)不定項選擇題
1BE。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沒有獨創(chuàng)性的產品不能稱之為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應當具備以下要素:
(1)必須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創(chuàng)作。
作品首先是一種智力成果。由于只有人才能進行智力活動,所以,作品必須是自然人勞動創(chuàng)作的。大自然雖然有美麗風景,動聽聲音,但它們是自然的遺產,為人類所共有,因而不能被視為作品,成為私人權利的客體。
(2)具有獨創(chuàng)性。
獨創(chuàng)性是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成為作品最重要的構成條件,是區(qū)別“作品”與“制品”的標準。作品受著作權保護,制品受鄰接權保護。所謂獨創(chuàng)性,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而不是抄襲、剽竊他人的作品。著作權法上的獨創(chuàng)性與專利法意義上的創(chuàng)造性不同:1)獨創(chuàng)性不以新穎性為前提。2)獨創(chuàng)性不具有排他性。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時完成一件相同或類似的作品,那么只要他們都是作者獨自創(chuàng)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權。如許多學生在課堂上對同一物體進行素描所完成的作品。
(3)可復制性。
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作品只有符合可復制性,才能再現、傳播,產生效益,從而具有保護的必要。因此人的大腦中的思想,由于不具有這個特點,因此不能作為作品受到保護。需要注意的是,作品只要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即可,不要求必須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如口頭作品。
1(1)具備獨創(chuàng)性的廣告語同樣可以享有著作權。就廣告語而言,它是通過一定的文字來向不特定的公眾傳遞一定的信息。如果廣告語確實具備了文字作品的要件,應當屬于文字作品。本案中的廣告語短小,但具有獨創(chuàng)性,且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guī)定,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
(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關系:一是高某與商貿公司的委托創(chuàng)作的合同關系;二是高某與商貿公司關于廣告語著作權歸屬的法律關系;三是高某與商貿公司關于廣告語使用的法律關系。
(3)本案爭議的廣告語的著作權應當屬于高某所有。但商貿公司有權在企業(yè)廣告范圍內免費使用該廣告語。
首先,商貿公司以征集啟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創(chuàng)作,在報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廣告語的具體要求及獎勵辦法,高某根據要求創(chuàng)作應征,其廣告語被錄用,兩者之間形成委托創(chuàng)作的合同關系。由于商貿公司在征集啟事中對獲獎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未作明確約定。而企業(yè)在事后的公告中明確著作權歸屬于單方意思表示沒有為高某接受,故不能成為合同內容。依照《著作權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受委托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因此著作權應屬于受托人高某所有。
其次,商貿公司在企業(yè)廣告范圍內使用該廣告語不構成對高某著作權的侵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guī)定,按照著作權法第17條規(guī)定委托作品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chuàng)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商貿公司征集廣告語的目的就是為了運用廣告宣傳企業(yè)形象,擴大企業(yè)影響,高某為商貿公司“量身定做”了該廣告語,其目的也是為了商貿公司的使用,商貿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一定報酬,因此商貿公司享有在廣告業(yè)務范圍內使用該廣告語的權利,并不構成對高某著作權的侵權,高某要求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不能成立。
1獨創(chuàng)性是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最重要的條件。顧名思義,它是指一作品是由其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獨立創(chuàng)作是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獨到的技能、技巧獨立完成作品的智力活動。
(1)獨創(chuàng)性并不要求具有排他性,故多人完成相同或類似的作品,只要作品是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便都可以受到法律保護。故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權利人只是舉證證明侵害人的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相似或相同是不夠的,不能就此認定侵害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因為兩個不同的主體完全有可能創(chuàng)作完成基本相同的作品,如多個學生面對同一物體寫生就會產生這樣的效果。因此,權利人不但要證明兩個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還應當證明侵害人的作品是在抄襲權利人作品的基礎上完成的。但是要求權利人履行這種舉證責任顯然過于苛刻,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為了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實質上采用的是“實質相似性加接觸”,即只要權利人證明侵害人有機會接觸原告作品,同時侵害人完成的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相同或者近似,法律就推定認為侵害人的行為構成侵權。
(2)獨立創(chuàng)作并不排除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他人作品的參考、引用和借鑒。為了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者情感而使用史料、科學領域內公認的結論等資料并不影響獨創(chuàng)性。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不僅指其思想內容,也指表現形式的獨創(chuàng)性。運用同一題材,反映相同的思想,只要表現形式是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各個作者對自己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權。
(3)唯一的表達形式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創(chuàng)作者的思想表達的個性,如果某一種思想的表達只有唯一的形式,創(chuàng)作者的思想和人格個性便無法表現出來,自然就沒有獨創(chuàng)性。
(4)美國在多個案例確認了“三步侵權認定法”,用來確定判斷一個作品是否侵犯另一個作品的著作權,從另一個角度判斷作品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當然一個作品中某部分有獨創(chuàng)性,仍有可能其他部分構成對別人作品的侵權。具體步驟是:
第一步,將被控作品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比對,將其中共同存在的、不受保護的思想及屬于公有領域的內容過濾出去;
第二步,將被控作品和比對作品各自的剩余部分進行對比,考察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實質上的相似性。
第三步,如果具有實質相似,則通過調查被控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機會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接觸”過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以確認是否構成侵權。